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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昌府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的通知
东昌政发[2008]82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7 14:28:46

东昌政发[2008]82号

东昌府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昌府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的

通  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嘉明经济开发区、凤凰工业园,区府各部门:

《东昌府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东昌府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l.编制目的

2.编制依据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4.适用范围

5.工作原则、方针和目标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1.应急指挥机构

2.日常管理机构

3.应急处理机构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1.监测

2.预警

3.报告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1.应急响应的原则

2.应急响应

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5.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五、善后处理

1.后期评估

2.奖励

3.责任

4.灾害补偿

5.恢复生产

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1.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2.培训和演习

3.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七、附则

1.预案措施效力

2.预案管理与更新

3.预案解释部门

4.预案实施时间

东昌府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l.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和《聊城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制定本预案。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发病率、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形。

  5.工作原则、方针和目标

  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和早发现、早报告、快反应、严处理的原则;实现把住关口不输入,强制免疫不漏治,发现疫情早扑灭,严格控制不扩散,确保人员不感染的目标。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1.应急指挥机构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区政府成立东昌府区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区长任指挥长,成员由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畜牧局。

  乡镇政府、办事处设立乡级“突发重大动物疫病指挥小组”(以下简称乡指挥部)。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乡镇(办事处)。指挥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协助做好市、区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2.日常管理机构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3.应急处理机构

  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1.监测

  区畜牧局、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应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村级建立重大动物疫情信息观察员,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严密监测,通过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评估疫情发生风险,及时向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应急处置意见。重要信息应立即逐级上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2.预警

  区畜牧局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 相关科研院校;

  c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d 区人民政府;

  e 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2 报告形式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请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山东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山东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农业部,并抄送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政府、办事处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响应

  2.1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区政府根据区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区畜牧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畜牧局报告。

  2.2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2.2.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经检验怀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应当报告区畜牧局;区畜牧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经区政府批准,对疑似疫情疫点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对疑似疫情疫点采取严格隔离封锁、消毒或者扑杀等措施;

  (2)严禁疑似疫情疫点内其他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工具、饮水与喂料器皿、排泄物等污染物品的移动;

  (3)严格限制有关人员、车辆的流动;

  (4)对疑似疫情疫点进行全面严格消毒;

  (5)对当地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强监管;

  (6)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尽快确诊疫情;

  (7)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2.2.2疫情确诊后,区畜牧局应当在2小时内,确定疫情级别,根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与当地自然环境、天然屏障等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请区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做出决定,并按照疫情级别发布颜色预警,作出应急响应。决定实行封锁的,应当发布封锁令。各有关部门应当自封锁令发布后8小时内完成封锁任务。

2.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对疫点采取严格的封锁措施。严禁动物、动物产品、车辆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出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

(2)扑杀所有的畜禽,并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畜禽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疫点内所有交通工具、用具、畜禽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2.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l)由区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禁止畜禽产品出入。对出入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严格消毒。畜禽、畜禽产品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要求后,方可出入,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畜禽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所有的畜禽,并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畜禽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关闭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4)对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禽舍、场所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2.2.5受威胁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l)对所有易感染畜禽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畜禽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2.2.6处理记录。区畜牧局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2.3各级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

2.3.1政府职责。区政府对辖区内的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应急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乡镇政府、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应急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乡镇政府、办事处配合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做好各项工作。

2.3.2部门职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2.3.2.1区畜牧局。

(1)具体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

(3)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4)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5)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6)制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

(7)对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8)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畜禽的扑杀、畜禽尸体和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消毒等工作。

(9)组织对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10)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畜禽的饲养和经营及畜禽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11)参与疫情防治的有关宣传工作。

 2.3.2.2、其他部门。

区财政局制定对疫病防治的补助政策,并及时拨付疫病防治所需的疫苗、扑杀、检测、消毒、处理等经费;研究制定对因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业及养殖大户的扶持政策;做好群众因疫情造成的防治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区动物检疫检验站负责对出入境动物、动物产品等的检验检疫工作,严防疫病的传入和传播。

区公安分局协助做好疫区(点)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加强疫区(点)及周围地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监督关闭疫区内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指导各地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保证商品质量,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区交通局协助区畜牧局在封锁区设立动物检疫消毒站。

区卫生局负责监测疫病在人群中发生情况,做好疫区(点)内相关人员的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防治人类病例的发生和流行。

区交通局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区科技局加强疫病防治技术的科技攻关、研究推广。

区经贸局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畜禽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屠宰厂的防疫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普及科学知识,制定宣传报道口径,做好宣传工作,为疫病防治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相关行业协会应通报和教育同业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防疫工作。

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的检疫监督工作。

   5.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聊城市畜牧局报告。

  五、善后处理

  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畜牧局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2.奖励

  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灾害补偿

  因防控重大动物疫情采取扑杀、消毒、隔离、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由区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1.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1 应急队伍保障

  区政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1.2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1.3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1.4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1.5 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1.6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2.培训和演习

区畜牧局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3.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七、附则

1.预案措施效力

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等。

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

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东昌府区畜牧局负责解释。

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农 业  畜 牧  应急预案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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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市政府。

抄送:市畜牧局。区委常委,区委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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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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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 机要室      责任人:张 鹏         共印200份 

文章录入:机要室    责任编辑:机要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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