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昌政发[2008]89号
东昌府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昌府区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嘉明经济开发区、凤凰工业园,区府各部门:
《东昌府区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九日
东昌府区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指挥部职责
2.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及其职责
3.监测和报告机制
3.1信息监测
3.2事故报告
3.3先期处置
4.应急响应
4.1预案启动
4.2响应内容
4.3扩大应急
5.后期处置
5.1应急响应结束
5.2善后处理
5.3调查评估
5.4信息发布和通报
5.5奖励与责任
5.6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6.2资金保障
6.3信息保障
6.4医疗保障
6.5物资保障
6.6人员培训
7.附则
7.1预案更新
7.2预案解释机关
7.3预案生效时间
东昌府区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
应 急 预 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及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维护东昌府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聊城市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区民宗局与区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及其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2)坚持“四个维护”的原则。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具有政治性、政策性和群众性强的特点,要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
(3)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置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主要运用教育、疏导的方法,切实加强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团结各族群众和信教群众,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不法分子。要坚决打击敌对势力破坏民族团结的反动活动,坚持防范、抵御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
(4)运用法律手段处置问题。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不管哪个民族,信仰什么宗教,都要依法处置,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要教育和引导群众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坚决反对和制止采取非法手段寻求解决问题的行为。
(5)分级响应,属地管理。按照《东昌府区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分别启动相应的响应程序。在处置过程中,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涉及少数民族成员、信教群众的、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事件。主要表现为:
(1)不同民族成员间因具体的经济权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2)因出版物、音像作品和互联网上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的内容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3)由于民族间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多样性、差异性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4)各民族交往过程中及少数民族人口流动过程中发生的摩擦和纠纷、游行抗议及串联声援活动;
(5)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因宗教信仰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6)同一宗教内部因派别、权力继承、利益等矛盾引发的纠纷甚至械斗;
(7)因在土地开发、城市建设拆迁、落实宗教房产政策、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8)大规模非法宗教集会,或在敏感时期、敏感地点组织的非法宗教集会;
(9)因自然或人为原因,在宗教活动场所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10)受境外敌对势力或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宗教极端分子、暴力恐怖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参与的与政府对抗的群体性事件;
(11)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宗教极端分子、暴力恐怖主义分子打着民族宗教的旗号,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活动。
(12)因其他原因引发的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大规模聚集事件。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民族宗教应急指挥部),是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指挥和管理机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委统战部部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包括: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信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广电局、区司法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办事处)等。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一旦发生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立即进入工作状态,办公室设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1指挥部职责
(1)结合全区民族宗教形势的要求及时启动全区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状态的各项工作,督促相应的民族宗教应急系统的组织机构迅速开展工作;
(2)领导、组织、协调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3)负责发布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新闻信息;
(4)审议批准区民族宗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民族宗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日常培训、演练。
(2)区公安分局:负责参与处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聚众械斗、群众集会、游行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
(3)区信访局:负责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来信来访,交办、转办和督办群众来信来访,与基层信访部门协调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做好超前预测预防工作,及时反馈信访信息,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4)区司法局:负责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调组织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参与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5)区卫生局:负责在突发事件中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6)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确保启动方案后资金能够及时到位。
(7)区广电局: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提高群众守法和依法的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按规定报道有关情况。
(8)区民政局: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理工作。
(9)事发地乡镇(办事处):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协调和保障工作。
(10)区政府其他部门负责参与处置,因与其职能相关的矛盾和问题而引发的民族宗教突发群体性事件。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在区民族宗教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总体部署。
(2)加强对影响民族宗教方面不稳定因素的调查研究,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
(3)负责信息搜集整理、上报及通报,承办新闻发布具体事项。
(4)负责后勤保障,以及日常培训、演练等工作。
(5)对处置涉及的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2.4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及其职责
2.4.1事件调查组
由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工作,监督应急措施的落实,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2.4.2事件处理组
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4.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因械斗等原因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提出救治措施。
2.4.4 综合组
由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在区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新闻报道。
2.4.5现场监测与评估组
由民族宗教应急处置指挥部确定成立现场监测与评估组,现场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应急委员会。
3.监测和报告机制
3.1信息监测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协调各部门建立统一的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并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相关信息,对民族宗教问题进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2事故报告
3.2.1乡镇(办事处)应当按照突发性群体事件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2.2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突发性事件发生(发现)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办事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民族宗教突发性群体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3信息报告内容: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伤亡人数、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发生原因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已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步工作方案;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2.4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乡镇(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在知悉民族宗教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必须在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3先期处置
3.3.1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乡镇(办事处)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民族宗教应急办公室。
3.3.2对于民族宗教突发群体性事件,各主管部门在接到信息后,根据民族宗教突发群体性事件发展态势,立即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处置队伍,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按应急预案报告程序上报区民族宗教应急办公室。
4.应急响应
4.1预案启动
对于民族宗教突发群体性事件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经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启动民族宗教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
4.2响应内容
应急响应由民族宗教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内容包括:
4.2.1提出启动民族宗教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4.2.2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处置进展等。
4.2.3组织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态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组织应急处置。
4.2.4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5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
4.2.6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召集区民族宗教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4.2.7所有与该民族宗教突发群体性事件有关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要处于待命状态。
4.3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的,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由区应急委员会向市民族宗教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建议启动市级预案。
实施扩大应急时,有关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5.后期处置
5.1应急响应结束
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在应急处置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民族宗教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5.2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乡镇(办事处)负责,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对民族宗教突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发应急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
5.3调查评估
区民族宗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对民族宗教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区应急委员会做出报告。
5.4信息发布和通报
由区应急指挥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必要时可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有关信息,发布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我区行政区域外的,由区应急指挥机构及时通报相关县(市),并报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5.5奖励与责任
5.5.1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5.5.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民族宗教突发群体性事件故意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3)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违抗民族宗教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国家工作人员在民族宗教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6)贪污、挪用、盗窃重大民族宗教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经费和物资的;
(7)对民族宗教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5.6总结报告
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区民族宗教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区应急委员会,同时报市民族宗教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组建区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区应急委员会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区民族宗教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地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有关同志组成。必要时可要求区人武部协调当地驻军、武警及民兵预备役参加。
6.2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所需经费由区民宗局提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同时,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6.3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输、处置、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乡镇(办事处)与区民宗局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讯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6.4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要健全医疗救护快速反应机制,确保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人员伤害后,应急救援工作能够立即启动,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5物资保障
建立和健全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处置事件应急预备队员所必需的车辆、照明、通讯器材等物资的充足。
6.6人员培训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要积极组织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员,开展对应急预案的演练及有关方面的培训,不断增强预防和处置能力。
7.附则
7.1预案更新
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和处置过程中总结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修订与更新,特别是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使之不断完善。
修改与更新的程序是:由区民族宗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经民族宗教应急指挥部审核审定后报区应急委员会。
7.2预案解释机关
本预案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7.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民族宗教 应急预案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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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民宗局。区委常委,区委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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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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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 机要室 责任人: 张鹏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