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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确权后能否进行售卖?

时间: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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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宅基地的限制性有偿流转 (一)宅基地所有权归属集体所有,不能直接买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九条之规定,宅基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所有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宅基地确权后,权利人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宅基地不能直接买卖,其权属变动需经人民政府审核,不能经私下交易行为完成权属移转。 (二)宅基地限制性转让条件 宅基地的流转不同于商品房,不可以自由买卖,如需有偿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转让与受让的双方有农村户口,均为同一村集体内部成员,(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2.转让方所转让的宅基地已确权,具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3.受让方无宅基地。依据一户一宅原则,在实际进行宅基地流转时,受让方如果在本村内已拥有其他宅基地,则不能接受转让。 4.已取得村集体内部同意。 5.房地一体转让。宅基地在流转时不能只转让宅基地,地上房屋须一同转让。 6.已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主体需同时进行变更,以完成宅基地的合法转让。 二、宅地基禁止转让主体 1.城镇居民不能参与购买:城镇居民不属于村集体组织成员,没有资格购买农村宅基地。 2.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人不能参与购买:农村的宅基地用于保障村集体成员居有其所,如果已有住宅,即没有资格再分配或申请。 3.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参与购买。 三、宅基地有偿转让的风险 宅基地使用人转让宅基地后,依法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也即经确权后,享有农村宅基地的村民可以放弃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在放弃后不得重新申请地块。  附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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