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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昌府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征集主题:
东昌府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征集时间:
2025-11-06 - 2025-11-12
征集单位:
东昌府区发展和改革局
征集公告

根据工作安排,《东昌府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已经正式启动。为更好的汇集全区干部群众的智慧、倾听民意民声,推动政府工作更加科学民主、更加务实高效,现向全区人民和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5年11月6日-2025年11月12日(此文为行政规范性文件,非重大行政决策,征集时限为7个工作日)

二、参与方式

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1. 若有意见请在征求意见稿内更改并标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cfqfgjzcfgk@lc.shandong.cn

2. 联系电话:0635-8413159

3. 互联网方式:点击页面下方“我要提意见” 可在线提交。

4. 邮寄方式:邮寄至聊城市东昌府区松桂路77号1号楼1205室,并标注“东昌府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字样。

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东昌府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1月5日


决策草案
解读说明
我要提意见
我要提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

东昌府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昌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东昌府区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原则、资金投向和方式等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区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履行资金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监管、绩效管理等职责;区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管部门,履行预算执行和决策、资金管理使用及建设运营情况审计监管等职责。区资规分局、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区执法局、区交通局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及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五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管理,各部门、镇街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结合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谋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分行业、分领域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除国家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区发展改革局审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局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或核定。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获取作为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区发展改革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东昌府区政府投资项目联合评审及决策办法》(附件),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联审,并书面出具相关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区资规分局或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办理的情形除外);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区发改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从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区发展改革局报告,区发展改革局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时,应当坚持先评审、后决策的原则,委托具有相应资信和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评议等进行咨询评估。评估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评估费用由区发展改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承担,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严格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论证,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增加新的评估评审内容和环节。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的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简化报批范围的,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二)对于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单一、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方案简单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简化报批范围的,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以及设备更新等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四)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项目法人和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规模超过原初步设计批复规模10%以上的、建设内容作较大调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必须事前按照规定程序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二十七条  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五)投资资金筹措方案。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周期管理,报建事项办理、竣工验收、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对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各方主体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委托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核查,核查费用由区发展改革局承担。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在线平台或政务服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省、市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一、起草背景

落实上位政策要求:国家《政府投资条例》、《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管理作出框架性规定,但缺乏东昌府区本地化实操细则,需通过本办法将上位法要求转化为可落地流程。

解决本地管理痛点:近年东昌府区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存在前期论证不充分、投资超概算、建设内容随意变更等问题,亟需规范流程防范财政资金浪费与项目风险。

适配区域发展需求:当前东昌府区城镇化加速,民生工程、基础设施项目集中落地,同时需激发社会投资活力,需明确政府投资边界与管理标准。

二、起草过程

前期调研:梳理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分析东昌府区近年政府投资项目案例,收集区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及项目单位意见,明确管理痛点与需求。

草案编制:结合调研结果,围绕 “项目储备 - 审批 - 实施 - 监管” 全流程起草办法,重点细化审批简化情形、概算控制、部门职责等内容。

征求意见:向区直相关部门(发改、财政、住建等)、镇街及部分项目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反馈调整完善,形成当前征求意见稿,暂未正式发布。

三、主要内容

共 4 章 33 条,核心分四部分:总则(第 1-4 条):明确制定依据、“政府投资” 定义(东昌府区内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划分部门职责(发改局综合管理、财政局资金管理、审计局审计监管等)。

政府投资决策(第 5-22 条):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规范审批流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明确申报材料清单;设定简化审批情形(如 1000 万元以下项目可直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急项目合并审批);强调 “资金落实” 为审批前提。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 23-30 条):推行代理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禁止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与规模,超概算需按程序报批;要求项目全周期监管,通过在线平台报送进度。

附则(第 31-33 条):明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按特殊规定管理,说明办法施行日期(2025 年 12 月 1 日起)及政策衔接原则。

四、关键词解释

政府投资:东昌府区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

项目储备库:由区发改局牵头,分行业建立的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清单,项目需结合发展规划与需求纳入,作为审批前置基础。

简化审批:针对特定项目(如 1000 万元以下、应急项目)减少审批环节,如合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缩短流程。

概算控制: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项目总投资上限,超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 10% 需重新报批,防止投资超支。

在线平台:指 “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单位需通过该平台获取项目代码,办理审批手续,实现流程线上化。

五、起草依据

国务院文件: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2019年第712号令

省文件:

《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鲁政字【2020】232号

六、主要目的

明确辖区内财政性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全流程要求,提升管理效能;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项目储备、分类审批、在线管理机制,简化部分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决策与实施效率。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东昌府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协调服务股   

联系人:张建国   

联系电话:0635-8413159

东昌府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注意:

该问卷调查已结束或不在征集日期内,无法进行提交。

* 1. 请留下您的宝贵意见

东昌府区发展和改革局在区政府网站对《东昌府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25年11月6日至2025年11月12日截止。现将相关意见反馈情况汇总如下:未收到社会公众提的修改意见。特此说明。


东昌府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