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昌府区教育和体育局转发《聊城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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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籍管理工作;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段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日常管理;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 招生和新生入学建籍
第四条 中小学招生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当年的招生政策及规定。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无条件接受辖区内适龄儿童免试入学。超出学校招生能力的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招生由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为审批该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同级政府管辖的范围。
第六条 高中段招生在市教育局党组的领导下,基础教育科牵头,有关科室积极配合,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录取。实施多次考试、等级表达、综合评价、多元录取考试招生机制,充分发挥考试、评价的正确导向作用。
第七条 市、县(市、区)教育局要通过特教学校、普通学校特教辅读班、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等途径,保证各类残疾儿童顺利入学,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一并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八条 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享受与城区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九条 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十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含本市户籍儿童,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引进高层次人才、驻聊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等非聊城市户籍儿童)持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符合入学条件的小学申请就读。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等要求,以班为单位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学校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学籍档案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
(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各学段初始年级学生第一学期本市内不准转学,初、高中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四条 由外地转入我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合法监护人持本人常住本市户口、家长调动或迁移证明、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出手续。由外地转入我市的高中学生,除交验上述转学证明外,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由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并报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由我市转出到外省、市就读,按照其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随监护人在本市居住的,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本市学籍。
(一)监护人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证明)或正式的劳动合同证明(含劳动保险证明)。
(二)监护人具有城区的房权证或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期一年以上的居住证。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以上条件基础上,制定适合本辖区的入学条件,最大限度保证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市就学。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十七条 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八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驻聊部队现役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由安置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安排。
第四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的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到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高中学生休学须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初、高中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 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先办理复学手续,再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的,应提出申请,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高中学生复学经批准后,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复学手续。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一月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高中学校一般不开除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学生开除处分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初中和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书面申请,并提交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及家长必须依法保证学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学或辍学的,要查清原因,对学生及家长进行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如仍不能复学,应按《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家长予以处罚。凡因办学思想不端正或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辍学的,要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及时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来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学籍。
第五章 升级、留级与跳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
第二十九条 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由学生和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一般情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学生跳级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小学一年级不允许跳级。各学段严禁跨过毕业年级跳级。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条 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第三十一条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考试。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分修习成绩均达到毕业要求,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发给《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成绩合格证》。取得学业成绩合格证的学生,由市级教育主管部门代发高中毕业证。
第三十二条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普通高中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申请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义务教育证书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学校统一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制定。
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毕业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不补发毕业证。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必须使用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学历证书。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可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学生获得的表彰、奖励等发展的标志性成果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在坚持正面教育的前提下,如有必要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高中学生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共五种;初中、小学的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共四种。
第三十七条 给学生处分,一般由学校批准。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机制。高中的留校察看处分和初中、小学的记大过处分要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给学生开除处分要严格掌握,须经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又未撤销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进步显著的,由学生评议,学校领导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对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九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解除刑事处罚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回学籍所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条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
第八章 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四十一条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四十三条 新生建籍在秋季入学后两个月内完成,市内学生转学、学籍信息修改、补建学籍等工作须于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集中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办理,逾期不再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学校要对学生学籍信息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泄露。凡泄露学生信息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学校应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真实,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如实填写,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项目要填全。学生学籍卡片要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且每学期末将学籍档案材料整理一次。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信,应按学年度装订妥善保存,以备查阅。学生学籍实行微机管理,实现全国联网。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确定一名副校长分管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主任或政教处主任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同时设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学籍档案要专橱存放,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学生学籍档案室。
第四十八条 县(市、区)教育局的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应由一名局长分管,基础教育科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第四十九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学籍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评比,注意总结经验,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先进单位或个人,应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聊城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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