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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印发《聊城市东昌府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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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依据《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聊办发〔2021〕9号)、《中共东昌府区委、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才兴东昌府”行动建设新时代人才聚焦高地的若干措施(试行)》通知》(东昌发〔2021〕8号)、《中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助力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东昌政办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科技局牵头起草了《聊城市东昌府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决策依据

1、《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聊办发〔2021〕9号)

2、《中共东昌府区委、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才兴东昌府”行动建设新时代人才聚焦高地的若干措施(试行)》通知》(东昌发〔2021〕8号)

3、《中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助力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东昌政办发〔2021〕7号)

三、出台目的

为加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助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提升我区科技创新发展整体水平,同时,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诚实申请、公正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四、重要举措

1、按照《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1〕2号)和《聊城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对我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区级补助资金对当年获批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市财政补助进行1:1配套,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整体引进的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受理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资金补助。

3、支持专业化服务机构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培训、指导等服务。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培训、指导等服务的区内专业化服务机构,与我区企业签订高企培育正式合同一年(日历期)以上(在区科技局进行备案),并帮助企业首次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年认定数量2家(含2家)以上的,每认定1家补助5000元。

4、对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在推进产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市级评审并获得补助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5、对批准建设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认定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示范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平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批建的国家高层次专家工作站给予20万元一次性后补助建站资金资助。对通过认定备案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后补助资金。对经省科技厅备案后并评价为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市财政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

6、对认定备案的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认定备案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补助。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一年内最高奖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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