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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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第531号公告》,畜禽运输车辆需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程序如下:
一、备案对象
(一)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二)畜禽运输车辆。
二、畜禽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厢壁及底部、隔离地板应当耐腐蚀、防渗漏,耐高温,便于清洗、消毒和烘干;
(二)具有防止动物排泄物等污物渗漏、遗撒的设施设备;
(三)随车配有清洗、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品;
(四)跨省运输的,应当配备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五)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三、备案程序
(一)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畜禽运输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在“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信息系统中提交材料。
(一)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
2、个人身份证明;
3、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运输活动;
(二) 畜禽运输车辆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1、车辆所有权人的营业执照;
2、运输车辆行驶证;
3、运输车辆照片;
四、规范填写台账
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台账,通过“牧运通”平台详细记录检疫证明编号、畜禽名称、畜禽数量、运输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输路线、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活动中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畜禽的处置情况,填写要规范齐全,跨省运输畜禽的备案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咨询电话:13563038628 苏站长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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