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严禁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告知书
11371502MB2866676U/2026-45963967
2026-01-29
东昌府区农业农村局

严禁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告知书

字号:

打印整页 打印内容 分享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管理秩序,严厉打击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有关事项郑重告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定点屠宰,严禁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许可,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所有上市销售的猪肉产品必须源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经官方兽医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确保“两证两章”齐全(动物检疫证明(产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验讫印章、检验合格印章)。
        二、严禁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在非定点场所私自设立屠宰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2、屠宰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或病死、死因不明的生猪;
       3、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设施、设备或运输、储存服务;
       4、经营、加工、销售未经定点屠宰或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产品;
       5、伪造、变造、买卖检疫证明、检验合格证或肉品验讫印章;
       6、逃避监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若发现违法行为严重,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必查,严惩不贷
      1、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2、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生猪或动物产品的,责令改正,并处同类检疫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下罚款;承运人处运输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3、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4、私设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病死猪、检疫不合格或未经检疫的猪肉产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诚信守法是生存之道、做人之本,各位生猪养殖、屠宰、运输、销售及生猪产品经营等从业者务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用诚实服务于民,以守法严于律己,争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希望大家做好监督,积极举报。

举报电话:0635-6980833
附:

东昌府区定点屠宰场名单

企业名称

地址

聊城龙大肉食品有限公司

嘉明工业园

聊城国泰民生食品有限公司祥兴分公司

闫寺街道驻地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韩食品有限公司

韩集镇驻地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28日

  • 一审: 王敏
  • 二审: 李肖
  • 三审: 胡广昆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

目录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