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昌府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罚(处理)指南及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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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受理条件)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方式: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为其保密。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四、投诉人应如何填写投诉文书:
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五、办理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事项:
(一)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因承包、租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劳务纠纷;
(二)家庭保姆、家庭钟点工与雇主的劳务纠纷;
(三)离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四)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五)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六)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八)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且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其他情形。
七、东昌府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及受理机构信息
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体经营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受理机构:东昌府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 址:奥森路77号东昌府区人民政府3号楼3217房间
举报投诉电话:0635-8419676
八、流程图
- 一审: 王晨
- 二审: 魏振
- 三审: 王玉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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