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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及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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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09:49:22
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及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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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事项指《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事项,本指南适用于进行此类事项行政处罚。具体事项如下:

1.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2.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3.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逾期不改正以及对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处罚

4.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5.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6.对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处罚

7.对企业弄虚作假、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8.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9.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非法转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证》的处罚

10.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11.对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12.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13.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14.对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违反规定的处罚

15.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6.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

17.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18.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19.对缴费单位违法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延迟缴纳的处罚

20.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21.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22.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23.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24.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的处罚

25.对参保单位解除、终止与职工劳动关系未告知其失业保险待遇权利、未出具相关证明、未公布或告知本单位及相关人员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26.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27.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28.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29.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处罚

30.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法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或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的处罚

31.对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32.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33.对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处罚

34.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35.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36.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37.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38.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39.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0.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41.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42.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处罚

43.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44."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5.对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46.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的处罚

47.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处罚

48.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限制的处罚

49."对用人单位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隐瞒证据材料、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处罚

50.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违法违章行为处罚

51.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52.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处罚

53.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54.对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或者人才中介活动,擅自扩大许可范围行为的处罚

55.对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56.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行为的处罚

57.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过法定民主程序的处罚

58.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59.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60.对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61.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62.对用人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63.对用人单位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64.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65.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66.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67.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68.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二、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三、实施部门

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办理条件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五、办理流程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报批(含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催告→执行→结案 

六、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 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 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提供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作为凭证。

(五)有与投诉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应提交该证据原件及复印件。

七、办理期限

符合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八、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

九、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申请回避权、陈述申辩权、要求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

(二)义务: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协助行政机关调查的义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十、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东昌府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

 办公地址:东昌府区奥森路77号区政府3号楼司法局3233

 邮政编码:252000

 办公时间:8:30-12:00 13:30-17:30

 联系电话:0635-8411879

 电子信箱:dcfqsfjxzfyysk@lc.shandong.cn

(二)行政诉讼受理机构: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东昌府区松桂路75号

 邮政编码:252000

 办公时间:8:30-11:40 14:00-17:30

 服务热线:12368

十一、投诉举报

(一)由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受理。

(二)电话:0635-8419676

十二、咨询途径

咨询: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电话咨询:0635-8419676

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奥森路77号

十三、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点:奥森路77号东昌府区人民政府3号楼3217室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三)办公电话:0635-8419676

十四、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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