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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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3年山东省餐饮食品专项抽检工作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产品涉及我区一家餐饮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聊城光岳宾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油条,抽样单号:SBJ23370000410434471ZX,加工自制日期:2023年10月26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聊城光岳宾馆,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二)对商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聊城光岳宾馆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查明,当事人在现场检查及后续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工作,态度端正,深刻认识错误。该单位提供了自制抽检同批次油条原辅料:面粉供货商及生产厂家的资质,“一票通”(批发台账凭证)编号:0006046、《检测报告》编号:JX-GI-7756-044。精盐的供货商的资质、“一票通”(批发台账证)编号:A0013555。非转基因大豆油供货商的资质、“进货单”No:1646743及检验报告No:WTS233258。桂花香甜泡打粉供货商的资质,“一票通”(批发台账凭证)编号:0010893及检验报告编号为:RW100093FAW00092。复配油条膨松剂(未添加铝)供货商及生产厂家的资质,“一票通”(批发台账凭证)编号:0010902及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 A2230352018101005C。本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并且对自身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提交了整改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东昌市监处罚〔2024〕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陆圆(16.00元);2、罚款人民币捌仟圆整(8000.00元);罚没合计:捌仟零壹拾陆圆(8016.00元)。
(三)该单位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查找。造成铝含量超标可能是因为揉面过程中面粉和规划香甜泡打粉没有完全揉均匀导致。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局已要求餐饮单位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则进行使用。
特此通告。
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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