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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11371502004221679R/2025-45873855
2025-11-07
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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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的2025年山东聊城第二次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发现4批次不合格产品涉及我区三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广强粮油调料批发经营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白芷,抽样单号:DBJ25371500437340698,购进日期:2025年4月5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广强粮油调料批发,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对商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广强粮油调料批发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查明,当事人在现场检查及后续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工作,态度端正,深刻认识错误。本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并且对自身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提交了整改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处罚清单》类别食品号5之规定,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东昌市监处罚〔2025]5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0元(捌拾圆);3.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罚没合计:3080元(叁仟零捌拾圆)。

(三)该单位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查找。该批次白芷进货后,未添加任何成分,直接在店内进行销售,因此出现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该是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

二、聊城市东昌府区顺发日用百货超市经营的玉米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玉米面,抽样单号:DBJ25371500437340559,购进日期:2025年6月18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聊城市东昌府区顺发日用百货超市,不合格项目:玉米赤霉烯酮。

(二)对商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聊城市东昌府区顺发日用百货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查明,当事人在现场检查及后续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工作,态度端正,深刻认识错误。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批次圆椒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购进单据及承诺达标合格证。本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并且对自身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提交了整改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处罚清单》类别食品号5之规定,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东昌市监处罚〔2025]5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0元(捌拾圆);3.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罚没合计:3080元(叁仟零捌拾圆)。

(三)该单位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查找。该批次玉米面进货后,未添加任何成分,直接在店内进行销售,因此出现玉米赤霉烯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该是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

三、聊城市东昌府区郎家调料店经营的良姜、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良姜,抽样单号:DBJ25371500437341085,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4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聊城市东昌府区郎家调料店,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样品名称:白芷,抽样单号:DBJ25371500437341086,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4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聊城市东昌府区郎家调料店,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对商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聊城市东昌府区郎家调料店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经查明,当事人在现场检查及后续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工作,态度端正,深刻认识错误。本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并且对自身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提交了整改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处罚清单》类别食品、序号5之规定,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东昌市监处罚〔2025]5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50元(壹仟壹佰伍拾元);2、罚款3000.00元(叁仟元整);罚没合计4150元(肆仟壹佰伍拾元整)。

(三)该单位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查找。该批次良姜、白芷进货后,未添加任何成分,直接在店内进行销售,因此出现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该是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

(四)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良姜、白芷时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

特此通告。


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 一审: 李潇杨
  • 二审: 邢岩
  • 三审: 王运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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