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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的2025年山东聊城第二次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发现2批次不合格产品涉及我区两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聊城市东昌府区欧德隆生活超市中心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龙眼,抽样单号:DBJ25371500437341081,购进日期:2025年7月15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聊城市东昌府区欧德隆生活超市中心,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对商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欧德隆生活超市中心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单位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查明,当事人在现场检查及后续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工作,态度端正,深刻认识错误。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批次龙眼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购进单据及承诺达标合格证;采购上述批次龙眼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据、转账记录截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本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并且对自身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提交了整改报告。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发【2025】10号)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4的要求,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东昌市监不罚〔2025]7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该单位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查找。该批次龙眼进货后,未添加任何成分,直接在店内进行销售,因此出现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局已将不合格龙眼相关线索通报了供货商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聊城市东昌府区榴芒鲜生水果零售店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龙眼,抽样单号:DBJ25371500437341110,购进日期:2025年7月16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聊城市东昌府区榴芒鲜生水果零售店,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对商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榴芒鲜生水果零售店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单位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查明,当事人在现场检查及后续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工作,态度端正,深刻认识错误。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本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并且对自身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提交了整改报告。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发【2025】10号)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4的要求,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东昌市监不罚〔2025]7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该单位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查找。该批次龙眼进货后,未添加任何成分,直接在店内进行销售,因此出现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局已将不合格龙眼相关线索通报了供货商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特此通告。
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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