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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事项名称
1、对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的处罚;
2、对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处罚;
3、对不履行安置义务单位的处罚;
4、对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及骗取医药费行为的处罚。
二、受理机构
东昌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股、拥军优抚股承办
三、审批机构
东昌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受理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办理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五、办理时限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六、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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