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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东昌府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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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2
东昌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军人】东昌府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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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政策

政策名称

政策文件依据

发放对象

政策内容及享受条件

补贴标准

流程材料

经办流程渠道

办理期限

咨询单位及电话

在线申请网址

东昌府区退役军人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政策

 

《聊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聊城市民政局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聊城市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聊城市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聊退役军人发〔2021〕20 号)

招录退役军人的初创小微企业。

 

(1)对非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 并与退役军人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满一年的,每吸纳 1 名退役军人,给予 3000 元一次性奖励; (2)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 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的,每吸纳 1 名退役军人,给予 5000 元一次性奖励。 (3)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 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对吸纳同一退役 军人就业的初创小微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

(1)对非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 并与退役军人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满一年的,每吸纳 1 名退役军人,给予 3000 元一次性奖励; (2)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 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的,每吸纳 1 名退役军人,给予 5000 元一次性奖励。 (3)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 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对吸纳同一退役 军人就业的初创小微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

《初创小微企业到驻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 务站,填写《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补申请表》,审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申报材料的审查,在《创业带动退役军人 就业奖补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市、区)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1)申请。初创小微企业到驻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 务站,填写《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补申请表》,提供以下申 报材料: ①身份材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 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 存); ③吸纳就业退役军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退役 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审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申报材料的审查,在《创业带动退役军人 就业奖补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市、区)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审批。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实地调查企业 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情况,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并报县 (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研究审批。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东昌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科

0635-8418225

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政策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3〕17号)

退役士兵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财务报表,军官证

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拿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财务报表,军官证,前往区税务部门办理即可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东昌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科

0635-8418225


 

二、创业政策

政策名称

政策文件依据

发放对象

政策内容及享受条件

补贴标准及期限

流程材料

经办流程渠道

办理期限

咨询单位及电话

一键申请网址

东昌府区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政策

关于印发《聊城市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聊退役军人发〔2021〕20号)

在东昌府区创办小微企业的退役军人

1.退役军人在东昌府区自主创办小微企业;2.退役军人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符合个人贷款第1、2条,且实际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 50%以上或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3.企业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无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4.无金融机构禁止的贷款失信行为。

创业贷款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商业银行根据退役军人自主创办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纳税记录等,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提供最高150万元信用贷款,授信最长3年;有抵押资产的,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

直接向经办银行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提供银行所需材料。

 

1.申请。退役军人直接向经办银行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创 业贷款资格认定表》,提供银行所需材料。2.身份认定。经办银行收齐申报材料后,将退役军人身份材 料送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查验,县(市、区)退役军 人服务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退役军人身份资料的审查 (跨市区退役军人身份认定时间另行计算)。符合条件的,签署 审查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县(市、区)退 役军人事务局研究后,及时将身份认定意见送经办银行;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东昌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科

0635-8418225


东昌府区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政策

关于印发《聊城市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聊退役军人发〔2021〕20号)

在东昌府区自主创办初创期小微企业的退役军人

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贷款,不予贴息。|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提供个人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最长3年。不良贷款本金(含不良贷款认定前逾期利息)损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执行。

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贷款,不予贴息。|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提供个人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最长3年。不良贷款本金(含不良贷款认定前逾期利息)损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执行。

1.申请人向创业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书面申请。

2.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身份查验和信息核对。(注: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创业扶持贷款范围)3.申请人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4.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申报材料审核和创业项目实地调查评估,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签署初步审查意见,上报区退役军人局就业创业科。

 

1.申请人向创业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书面申请。

2.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身份查验和信息核对。(注: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创业扶持贷款范围)。

3.申请人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①本人申请②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③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④个人征信报告(退役两年内无征信记录的可不提供)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⑥创业项目计划书⑦出资证明⑧个人自筹启动资金存款记录⑨经营收支流水,经营地产权证明等。

4.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申报材料审核和创业项目实地调查评估,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签署初步审查意见,上报区退役军人局就业创业科。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东昌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科

0635-8418225


东昌府区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政策

关于印发《聊城市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聊退役军人发〔2021〕20号)

在东昌府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的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

1.户籍地或安置地在本省且在本市自主创业,有具体的创业项目;2.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但缺少启动资金;3.诚实守信,无金融机构禁止的贷款失信行为;4.个人自筹创业启动资金不低于创业项目投资总额的30%且具备场地、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具备一定创业基础。金融机构认可的前景好,社会效益高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1)申请。退役军人本人向创业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 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提供以下 申报材料。个人自主创业贷款申报材料:①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 留存);②创业材料,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登记设立证 明文件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创业项目计划书、个人自 筹启动资金存款记录等。③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现场核查申请人 身份材料等,指导申请人分类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 表》,金融机构初审申请人贷款资格。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 务站5个工作日内完成创业项目实地调查评估,确认《退役军人 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填写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后,签署初步审 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市、区)退役军 人服务中心。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东昌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科

0635-8418225


 

 


  • 一审: 贾怀乐
  • 二审: 王立敏
  • 三审: 许尚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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