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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东昌府区堂邑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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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把违纪处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销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或严重警告;

3、记过或记大过;

4、留校察看;

5、劝其转学。

第五条    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或由政教处直接给予处分。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    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政教处、团委、教务处,年级组开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批复。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七条   凡所犯错误给集体或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

第八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1、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3、主动赔偿损失者;

4、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者;

2、认错态度不好者;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4、屡教不改,受处分后又犯其他方面错误者;

5、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

6、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7、嫁祸于他人者;

8、有两种以上违反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1、在校内不按规定穿校服,佩戴过于夸张装饰物,男生蓄长发、留怪发、剃光头、染头发,女生戴耳环、戒指者;

2、损坏公物(含学校公共设施,花木草坪等)价值20元以下者;

3、在校园内乱涂乱画、翻窗者;

4、住校生不按时起床、就寝者,不按规定打扫卫生、整理内务者;(停宿3天)

5、在校园内乱倒垃圾、乱扔杂物、随处泼水者;

6、熄灯铃响后在宿舍说话、洗刷、嬉闹影响他人休息不按时就寝者;(停宿3天)

7、不服从食堂人员及值日班级值日管理,扰乱就餐秩序者;

8、随意调换床位者;(停宿3天)

9、集队集合、排队就餐时疯跑、不排队或插队者。

10、在教室、走廊、教学楼外追逐打闹者;

11、说脏话、侮辱同学、乱起外号者;

12、将食堂饭菜随意带入教室。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

1、在受通报批评之后又犯适用于第十条错误者;

2、考试有作弊行为者;

3、与人发生争执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伤害者;

4、不服从学校管理,顶撞老师及管理人员者;

5、抽烟、喝酒、赌博初犯者;

6、谈情说爱,经教育仍不终止者;

7、损坏公物造成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损失者;

8、住校生在宿舍打闹、起哄或带校外人员在宿舍玩耍者;(停宿一周)

9、住校生在宿舍私接电源、乱接电线者;(停宿一周)

10、盗窃他人财物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家长将子女带回家教育3-7天。

1、在受警告之后,又犯适用于第十一条错误者;

2、考试作弊行为较重影响正常的考场秩序者;

3、勾结校外人员寻衅滋事或在校外打架闹事,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顶撞老师及其他学校管理人员,经教育无悔改之意者;

5、盗窃、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一次者;

6、有意破坏公物(含学校公共设施,花木草坪等)价值在五十元以上者;

7、翻围墙、擅自离校者。(停宿一学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家长将子女带回家教育5-7天。留校察看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时间从宣布之日算起。留校察看期满应由个人写出书面总结,家长写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校根据其表现做出延期、撤销或劝其转学的决定。

1、在受记过处分后,又犯适用于第十二条错误者;

2、未带凶器校内打架斗殴,未造成严重伤害者;

3、未带凶器聚众打架(三人以上)斗殴造成轻微伤害者;

4、藏匿、传抄、观看黄色书刊、观看黄色淫秽影视、录像初犯者;

5、盗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两次者;

6、策动或胁迫他人参加非法团伙者;

7、在校外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任何条款,并受公安部门处罚者;

8、严重违犯住宿规定者,夜不归宿在校内或校外逗留、玩耍者;(取消住宿处理)

9、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者;

10、策动他人夜间外出打游戏机、看通宵电影或干其他事情在同学中造成极坏影响者。(取消住宿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劝其转学。

1、在受留校察看处分之后,继续犯有适用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错误者;

2、打架斗殴引起严重后果者;

3、参与非法团伙违反法律者;

4、参与盗窃、敲诈、骗取、勒索他人财物三次者;

5、辱骂、殴打本校教师及其他职工者;

6、策划、纠集校外人员殴打本校同学、教职工,造成严重影响者;

7、校内携带、藏匿管制刀具、铁棍及其他凶器者;

8、使用刀具与铁棍打架斗殴者。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十五条     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在一个月后,留校察看在三个月后,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受处分的学生(不包括自动退学)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主任签署意见,报政教处,经校长批准后,准予撤销处分。

第十六条    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档案,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在初中毕业政审材料中,将如实填写学生在初中阶段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销处分的情况。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至初三毕业未能撤销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生因违法、违纪、违规受到纪律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经家委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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