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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东昌府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1371502MB2866879G/2024-4342574
2024-04-28 09:18:04
东昌府区卫生健康局

东昌府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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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刘凯生

受委托单位:东昌府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

法定代表人:苗  洋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卫生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定,聊城市东昌府区卫生健康委托东昌府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东昌府区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监督工作,直接查处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举报受理。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健康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县级管理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分办、督办。

(二)行政检查。按照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健康行政相对人执业行为开展监督检查、随机抽查。

(三)制止违法行为。对卫生健康行政相对人执业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四)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警告、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法处置罚没物品。受委托单位对行政处罚依法罚没的物品、设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拍卖、销毁等处置措施,对罚没物品处置所得收入依法上缴国库。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区司法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6.根据受委托单位提请,对重大、复杂案件组织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而提请处置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 对委托事项的执法结果需公示的,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6.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有关工作情况,每年定期报告实施受委托执法情况;

7.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及其他事项

从2022712日至202671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如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调整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权力的,相应具体行政权力事项的委托自行终止,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签订委托协议;如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调整导致全部行政权力事项无需继续委托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本委托书一式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报区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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