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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昌府区应急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11371502MB28659804/2026-4332007
2026-03-16
东昌府区应急管理局

东昌府区应急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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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地震管理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

在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五条

2

未按照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3

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在限期内改正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三条

4

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强震动监测设施

5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在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七条

6

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7

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在限期内改正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四条

8

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在限期内改正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9

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

在限期内改正

《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2003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七条

10

重大建设工程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

应急管理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在限期内改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三十二条

2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在限期内改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三十二条

3

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在限期内改正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4

生产经营单位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在限期内改正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5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的

在限期内改正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6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在限期内改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7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在限期内改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1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地震管理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1.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未造成影响,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或者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轻微影响,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4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一审: 刘继光
  • 二审: 张国辉
  • 三审: 付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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