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有关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设置保护标牌和必要的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牌和保护设施。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或者擅自迁移;
(二)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
(三)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
(四)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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