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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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昌府区人民政府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东昌政通字〔2020〕6号
经东昌府区房屋征收信息服务中心报请,我区已对房权证新字第004106号房屋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现予以公告。
东昌府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14日做出《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泊庄片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东昌政通字〔2018〕21号),该征收决定公告对东至水城中学、南至青年渠、西至新区街道新水河、北至振兴路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权证新字第004106号泊庄北街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泊庄北街房屋系私房,产权人张燕英,产权登记建筑面积80平方米。
经过公证处公证抽签方式,选定山东三鑫房地产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山东三鑫房地产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评估,本项目的被征收砖木平房的补偿基准价是10403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2018年11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在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提出要以现有房屋置换一套120平方米安置楼房,不拿差价。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超出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标准。为保障泊庄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经研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
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方式的,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款总计捌拾壹万捌仟零玖拾壹元,其中房地产价值评估总价813421元,附属设施补偿950元,搬迁费1200元,临时安置费1920元,其他补助600元,总计818091元(如有遗漏,经入户核实后按征收政策规定的据实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的房屋按补偿安置方案结算可选择面积为89.24㎡,单价为3990元/㎡的泊庄安置区4号楼1单元1062号安置楼后应交捌仟捌佰贰拾柒元壹角肆分差价款。其中房屋补偿336450.46元,附属设施补偿950元,搬迁费1200元,临时安置费23040元,其他补助600元,总补偿额362240.46元,安置楼的总款371067.6元(包含暂扣15000元的地下室的预留款,等安置楼交房时以测绘单位的测绘数据按1200元/㎡据实结算)。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结算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价后,被征收人自找房屋过渡。
三、限被征收人自本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补偿决定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事宜并完成搬迁,与东昌府区房屋征收中心办理房屋的移交手续。
被征收人不服本征收补偿决定的,可以自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昌府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1日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