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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身份证号:372501********1570):
2023年6月,你户经申请获得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承租了聊城市东昌府区怡香园小区10号楼1046室房屋。现经核查,你户在2023年11月9日购置了御景王宅小区12号楼143号房屋,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已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应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故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责令腾退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理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责令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相关费用。
陈述、申辩权利:你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联系电话:0635-8418605;
联系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松桂路77号1号楼3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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