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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措施】东昌府区第二人民医院医务人员血源性职业暴露应急预案

时间: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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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存在锐器伤等职业暴露而引发血源感染的危险,为使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能够得到有效的预防处理,降低传染性疾病感染的危险,保障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

2.适用范围:东昌府区第二人民医院。

3.内容:

3.1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等工作过程中暴露在有病原体的环境或发生可能被病原体感染的情形中,有可能被感染的情况。如被患者的血液、体液(包括羊水、心包液、胸腔液、腹腔液、脑脊液、滑液、阴道分泌物等人体物质)污染了破损的皮肤黏膜,或被含有病原体的血液、体液污染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或吸入含有病原体的飞沫或气溶胶等。

3.2工作职责

院感科:根据相关传染病的特征,进行随访,保持信息沟通,以便及时、积极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全科医学科:为职业暴露人员看诊并进行相关指导;为梅毒病原体职业暴露人员看诊并进行相关指导。

检验科:为职业暴露人员进行相关检验,出具检验结果。

药剂科:若职业暴露人员需要应急药品,为职业暴露人员联系调配应急药品。

3.3应急程序

3.3.1职业暴露后的局部处理

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3.3.1.1无伤口:脱离污染环境,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被污染的粘膜。

3.3.1.2有伤口:应当由近心端向远心端轻轻挤压,避免挤压伤口局部,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

3.3.1.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溶液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3.3.2职业暴露的报告登记和处置

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应立即向所在科室领导及院感科进行报告,追踪可能污染源的流行病学资料,认真填写《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登记表》,到全科就诊接受相关指导,必要时给予药物预防干预。院感科根据相关传染病的特征,进行随访,保持信息沟通,以便及时、积极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3.3.3报告处置流程

按照医务人员血源性职业暴露处置报告流程(见附件1)执行。

3.3.4特殊时间段(夜间)应急方案

转诊至上级医院。

3.3.5职业暴露后处置措施

3.3.5.1乙型肝炎病毒

3.3.45.1.1未接种疫苗者,应采取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的措施。

3.3.5.1.2以前接种过疫苗,已知有有效保护性抗体者,无需处理。

3.3.5.1.3以前接种过疫苗,已知没有保护性抗体者,应采取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一针(血清HBs抗体浓度<10mIU/ml)或三针(未产生保护水平的抗HBs抗体)乙肝疫苗的措施。

3.3.5.1.4如乙肝病毒感染状况不明者,应采取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的措施,同时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根据结果确认是否接种第2、第3针乙肝疫苗。

3.3.5.2丙型肝炎病毒无推荐性接触后预防措施

如果暴露源为明确的HCV现症感染者,建议暴露后,立即检测HCVRNA,并在第4周、第12周和24周时复查;立即行抗-HCV检测;立即检测血清氨基转移酶(ALT和AST),并在第4周和第12周复查。

3.3.5.3艾滋病病毒

发生HIV职业暴露后,尽快采取接触后预防措施。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4小时内,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HIV职业暴露后,应立即抽取被暴露者的血样作HIV抗体本底检测,排除既往HIV感染。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

3.3.6医务人员防护措施

医务人员预防血源性病原体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及被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3.3.6.1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患者血液、体液的诊疗、护理操作时应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或进行卫生手消毒。

3.3.6.2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医用外科口罩、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污染身体时,应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3.3.6.3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应戴医用外科口罩等医用防护用品,并保证光线充足。

3.3.6.4使用后针头不应回套针帽,确需回帽应单手操作或用器械辅助;不应用手直接接触污染的针头、刀片等锐器。废弃的锐器应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专用锐器盒中;重复使用的锐器,应放在防刺的容器内密闭运输和处理。

3.3.6.5接触患者黏膜或破损的皮肤时应带无菌手套。

4.该文件自2024年5月1日生效。

5.文件依据:

5.1《血源性病原体职业防护导原则》

5.2《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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