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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为了全面实施精准资助,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学,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园)学生(幼儿)。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未满16周岁学生或幼儿)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学校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认定,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校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认定机构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年级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机构组成。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级部主任等担任成员。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政教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校年级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由级部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
第九条 学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委员会)代表担任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家长委员会)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学生(家长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10%。
第十条 各级认定机构、职能、成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应在学校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学校可参照学生生源所在地和学校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幼儿)本人学习、生活需要;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经校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3.经校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经校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5.经校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
7.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四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二)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三)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四)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六)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作调整。学校要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成立四级资助认定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发放相应学段的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第十七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监护人)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家庭房屋、政策性优抚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负责评定《聊城市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程度认定表》。
第十八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监护人)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定。
学校认定评议小组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年级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学校年级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审核学校年级认定工作组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及《聊城市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筹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在征得年级认定工作组意见后,对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将审核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有异议,可通过合理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年级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申请表》和《聊城市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表》,并全程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审核后,向东昌府区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每次认定工作完成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及《聊城市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表》进行保存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的起点,各级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开所有资助项目、申请条件、评审过程、资助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东昌府校教育局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对各级各类学校不定期随机抽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情况核实,发现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及主要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学生资助政策宣讲,引导学生(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实时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并依照情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将班主任、年级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聊城市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表
学校:
一、基本信息 | |||||||
姓 名 | 性 别 | 年级、班级 | |||||
身份证号码 | 所学专业 | ||||||
二、家庭情况 | |||||||
序号 | 主要项目 | 主要指标 | 认定指标 | 分值 | |||
一 | 父亲职业 | 1、财政供养人员、在编教师、公司股东或高管、私营业主 | 1□ 2□ 3□ 4□ 5□ | ||||
2、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个体经营户 | |||||||
3、进城务工人员或合同制工作人员 | |||||||
4、务农或临时工 | |||||||
5、因身体或其他原因无法就业、失踪(联)或去世 | |||||||
二 | 母亲职业 | 1、财政供养人员、在编教师、公司股东或高管、私营业主 | 1□ 2□ 3□ 4□ 5□ | ||||
2、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个体经营户 | |||||||
3、进城务工人员或合同制工作人员 | |||||||
4、务农或临时工 | |||||||
5、因身体或其他原因无法就业、失踪(联)或去世 | |||||||
三 | 父亲劳动能力 | 1、身体健康且有一技之长 | 1□ 2□ 3□ 4□ 5□ | ||||
2、身体健康但无一技之长 | |||||||
3、3-4级伤残或有一定劳动能力 | |||||||
4、1-2级伤残 | |||||||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失踪(联)或去世 | |||||||
四 | 母亲劳动能力 | 1、身体健康且有一技之长 | 1□ 2□ 3□ 4□ 5□ | ||||
2、身体健康但无一技之长 | |||||||
3、3-4级伤残或有一定劳动能力 | |||||||
4、1-2级伤残 | |||||||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失踪(联)或去世 | |||||||
五 | 家庭其他成员 | 1、无其他成员或有其他成员且有劳动能力或固定收入 | 1□ 2□ 3□
| ||||
2、其他家庭成员中部分有劳动能力或固定收入 | |||||||
3、其他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固定收入 | |||||||
六 | 房屋情况 | 1、城镇房屋或两套房屋及以上 | 1□ 2□ 3□ 4□
| ||||
2、城镇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 |||||||
3、农村宅基地自建房 | |||||||
4、无房 | |||||||
七 | 医疗支出 | 1、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2000元及以下 | 1□ 2□ 3□ 4□ 5□ | ||||
2、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2000-1万(含1万) | |||||||
3、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1-3万(含3万) | |||||||
4、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3万以上或患重大疾病 | |||||||
5、因身体或其他原因无法就业、失踪(联)或去世 | |||||||
八 | 受灾情况 | 1、近两年内未遭受自然灾害 | 1□ 2□ 3□ 4□
| ||||
2、近两年内遭受一般自然灾害,影响家庭收入 | |||||||
3、近两年内遭受较重自然灾害,影响家庭收入且造成财产损失 | |||||||
4、近两年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重大损失 | |||||||
九 | 家庭变故 | 1、近两年内未出现家庭变故 | 1□ 2□ 3□
| ||||
2、近两年内家庭成员出现伤残、失踪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等情况 | |||||||
3、近两年内家庭人员出现重大伤残、意外死亡或重大变故 |
十 | 就学成本 | 家庭驻地:1、近两年家庭实际驻地在校城及以上;2、近两年家庭实际驻地在乡镇及以下 | 1□ 2□
| ||||
就学人口:1、1人; 2、2人; 3、3人及以上 | 1□ 2□ 3□
| ||||||
十 一 | 学生状况 | 消费状况:1、一般; 2、较少; 3、很少 | 1□ 2□ 3□
| ||||
健康状况:1、健康; 2、较差; 3、很差 | 1□ 2□ 3□
| ||||||
十 二 | 政策性 优抚 | 1、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被校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子女;2、除烈士子女外的优抚家庭子女、重点工程移民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 | 1□ 2□ 3□
| ||||
认定评议小组意见
| 总分值:
意 见:
评议小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推荐档次 | 1、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口
2、 家庭经济困难 口
3、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口 | ||||
认定工作组意见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 审批意见
|
工
年 学 学校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年
|
育红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计分及说明
序号 | 主要指标 | 计分标准 |
一 |
父亲职业
| 1、财政供养人员、在编教师、公司股东或高管、私营业主 计0分 |
2、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个体经营户 计1分 | ||
3、进城务工人员或合同制工作人员 计2分 | ||
4、务农或临时务工 计3分 | ||
5、因身体或其他原因无法就业、失踪(联)或去世 计6分 | ||
二 | 母亲职业
| 1、财政供养人员、在编教师、公司股东或高管、私营业主 计0分 |
2、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个体经营户 计1分 | ||
3、进城务工人员或合同制工作人员 计2分 | ||
4、务农或临时务工 计3分 | ||
5、因身体或其他原因无法就业、失踪(联)或去世 计6分 | ||
三 | 父亲劳 动能力 | 1、身体健康且有一技之长 计0分 |
2、身体健康但无一技之长 计1分 | ||
3、3-4级伤残或有一定劳动能力 计3分 | ||
4、1-2级伤残 计6分 | ||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失踪(联)或去世 计10分 | ||
四 | 母亲劳 动能力 | 1、身体健康且有一技之长 计0分 |
2、身体健康但无一技之长 计1分 | ||
3、3-4级伤残或有一定劳动能力 计3分 | ||
4、1-2级伤残 计6分 | ||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失踪(联)或去世 计10分 | ||
五 | 家庭其他成员 | 1、无其他成员或有其他成员且有劳动能力或固定收入 计0分 |
2、其他家庭成员中部分有劳动能力或固定收入 计2分 | ||
3、其他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固定收入 计4分 | ||
六 | 房屋情况
| 1、城镇两套房屋及以上 计0分 |
2、城镇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计3分 | ||
3、农村宅基地自建房 计6分 | ||
4、无房 计8分 | ||
七 | 医疗支出
| 1、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2000元及以下 计0分 |
2、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2000-1万(含1万) 计2分 | ||
3、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1-3万(含3万) 计5分 | ||
4、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3万以上或患重大疾病 计10分 | ||
八 |
受灾情况
| 1、近两年内未遭受自然灾害 计0分 |
2、近两年内遭受一般自然灾害,影响家庭收入 计2分 | ||
3、近两年内遭受较重自然灾害,影响家庭收入且造成财产损失 计5分 | ||
4、近两年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重大损失 计10分 | ||
九 | 家庭变故 | 1、近两年内未出现家庭变故 计0分 |
2、近两年内家庭成员出现伤残、失踪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等情况 计5分 | ||
3、近两年内家庭人员出现重大伤残、意外死亡或重大变故 计10分 | ||
十 | 就学成本 | 家庭驻地:1、近两年家庭实际驻地在校城及以上,计0分;2、近两年家庭实际驻地在乡镇及以下,计2分; |
就学人口:1、1人,计0分;2、2人,计4分;3、3人及以上,计6分; | ||
十 一 | 学生状况 | 消费状况2分:1、一般,计0分; 2、较少,计1分; 3、很少,计2分 |
健康状况6分:1、健康,计0分; 2、较差,计3分; 3、很差,计6分 | ||
十 二 | 政 策 性 优 抚 | 1、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被校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子女,计6分;2、除烈士子女外的优抚家庭子女、重点工程移民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计4分。 |
认定说明:
1、学生申请资助时需提交与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表内容相关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 家庭户口簿、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长期患重病、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家庭房屋、政策性优抚等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2、学校要对申请人家庭情况通过电话、信函、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了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不受理其申请:(1)超过规定受理时间的;(2) 未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证明材料的;(3)家庭拥有非经营性车辆、门面(租赁除外),且当年度家庭未发生重大变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度受助资格:(1)当年度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2)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且家庭经济不困难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申请人当年度受助档次:(1)当年度已经获得资助(含社会资助),且能保障其在校最低生活标准的;(2)家庭拥有非经营性车辆、经营性门面(租赁除外),但在当年度发生了重大家庭变故的;(3)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家庭情况确实属于经济困难的。
6、第一、二项中的“私营业主”,特指聘请8名(含8人)以上雇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经营户”特指聘请雇工在8人(不含8人)以下的私营企业主。“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就业”除指因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外,还包括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失去人身自由者。父、母亲已过世、失踪(联)或出走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合同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所使用的职工。
7、第三、四项中的“一技之长”指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能者。
8、第五项“家庭其他成员”指申请人家庭户口簿上除父母外,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员。收入指劳动收入(薪金、退休金、社保金等)和财产性收入(租金、投资收入等),但不包括低保金、抚恤金等。
9、第六项“房屋情况”,申请人需提供房产证、房屋租赁或无房等相关证明。
10、第七项“医疗支出”,指家庭成员近两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累计支出(需提供疾病诊断证明)。该项中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多发性硬化症、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植物人、系统性红斑狼疮、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Ⅰ型糖尿病)、原发性心肌病、重症肌无力、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坏死性筋膜炎、终末期肺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等。
11、第八项中的“家庭受灾”,指申请人家庭近两年内遭受的自然灾害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
12、第九项“家庭变故”,指申请人家庭主要成员发生重大伤残、精神疾患、意外死亡或失踪、意外伤害、经营不善、破产等情形,导致家庭经济困难,需提供相关证明。
13、第十项“就学成本”中“就学人口”以户口簿或学校出具的在校在籍证明为准。
14、第十一项“学生状况”中的“消费状况”,由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进行评议。
15、第十二项“政策性优抚”中的“优抚家庭子女”是指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现役军人等家庭的子女。
16、如有其它困难情形者,请另附证明材料,学校认定工作组调查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17、学校认定学生受助档次时要统筹考虑资助范围,按照相应学段的资助比例,合理分配受助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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