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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昌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应急管理
3715020001/2022-4333035
东昌政发〔2022〕3号
2022-03-31
2022-03-31
东昌府区人民政府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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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昌府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昌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昌政发〔2022〕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东昌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昌府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昌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突发事件的概念

1.5工作原则

1.6事件分类分级

1.7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8辖区概况

1.9应急预案体系

 1.9.1应急预案

 1.9.2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2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制

2.2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

2.3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

2.4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工作机构

2.6联合应急指挥部

2.7镇(街道)、工业园区机构(机制)

2.8现场指挥机构

2.9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3.2.2预警

 3.2.3预警处置

 3.2.4调整、解除预警

 3.2.5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信息报告

3.4应急处置与救援

 3.4.1先期处置

 3.4.2响应分级

 3.4.3指挥协调

 3.4.4处置措施

 3.4.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3.4.6紧急状态

 3.4.7应急结束

 3.5恢复与重建

 3.5.1善后处置

 3.5.2恢复重建

 3.5.3社会救助

 3.5.4调查与评估

4资源保障

4.1人力资源

4.2财力支持

4.3物资装备

4.4科技支撑

4.5医疗卫生

4.6交通运输

4.7治安维护

4.8人员安置

4.9通信保障

4.10其他保障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5.3预案演练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5.5宣传和培训

6责任与奖惩

7附则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预防和减少全区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初期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东昌府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聊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结合东昌府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昌府区行政区域内或其他地区涉及东昌府区,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处置或参与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以及配合上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对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凡涉及到跨本区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则依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聊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4突发事件的概念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推进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

(2)政府主导,社会协同。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引导社会和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发挥基层一线的作用。有效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健全信息和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3)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依靠科技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4)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注,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引导的导向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1.6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地)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严重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简要情况应当纳入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1.7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我区的应对能力时,在区政府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聊城市委、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者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区域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1.8辖区概况

东昌府区居鲁西,临黄河,是聊城市委、市政府驻地区,辖9个镇、5个街道、1个工业园区,面积945平方公里,是闻名遐迩的中国“江北水城·运河古都”。

1.9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我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9.1应急预案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制定并印发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制定并印发实施。

(4)基层政府应急预案。基层政府应急预案包括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内容。分别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制定并印发实施。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制定并印发实施。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应对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赛事、会展等活动安全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由组织承办部门或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

鼓励相邻、相近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由制定单位组织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要结合实际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

1.9.2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1)应急工作手册。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编制相应应急工作手册,细化具体职责任务,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并明确联络人员和电话信息等内容。

(2)事件行动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后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制

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工作领导机构,研究部署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由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应对处置工作需要,报请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2.2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

各类突发事件指挥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时,区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类非常设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转为区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主要牵头部门。总指挥一般由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区政府有关部门成员组成,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有关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加强与国家安全相关工作机构衔接,在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的负责人牵头,组成相应专项指挥机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3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

研究确定全区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响应;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镇(街道)、工业园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协调驻东昌府区部队;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2.4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传达和执行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承担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等综合工作,并做好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衔接;负责协调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工作;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召开会议,研判会商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对突发事件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2.5工作机构

区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应急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及所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综合工作。

2.6联合应急指挥部

需要与相邻县(市、区)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市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前,由我区与相邻县(市、区)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7镇(街道)、工业园区机构(机制)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先期应对工作,并协助上级依法履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职责。

2.8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工业园区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保障、医疗卫生、后勤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善后处置、新闻工作、群众救助生活、专家支持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涉外突发事件通报,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救灾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

交通保障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医疗卫生组: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工作。

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安排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车辆、装备及其它物资,负责电力保障,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工作、生活等保障工作。

治安维护组: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物资设备的治安保卫,指导有关地方、部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通信保障组:负责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管理、警报播放服务等保障工作,负责指导灾区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

善后处置组:负责受害人员及其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依法做好在突发事件中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等工作;负责指导灾区供电、供水、供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障受灾区域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有序组织恢复生产等工作。

新闻工作组: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群众救助生活组: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区政府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等工作;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专家支持组: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2.9专家组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运行机制

各级各单位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整合应急资源,快速响应处置,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3.1风险防控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坚持预防第一、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立足于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1)各级各单位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主体责任,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2)各级各单位要坚持协同防控原则,统筹建立社区、村(居)、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单位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危险源,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和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工程、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重要地下设施(人防)、重要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实施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各级各单位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各级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负责或组织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工作。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完善汛情、森林(草地)火灾、地质灾害、地震、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储存、环保排污、交通运输、旅游景点、食品药品生产、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社会舆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预判。生产经营企业应充分利用相关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做好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并与政府及其部门监测预警平台相衔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2预警

各级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区域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遵照上级制定的标准执行。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应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预警信息发布。

区各专项应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必要时提请专家组协助研判。

经过研判,预见到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可能性增大的特别严重、严重、较重突发事件,区政府应迅速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同时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预见到一般突发事件,及时向聊城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视具体情况由区政府发布四级预警。

预警级别确定后,由区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涉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特别是对老、幼、病、残、孕等脆弱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

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应按照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3.2.3预警处置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级各单位要迅速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现场指挥员、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物资;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有关政府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工作。

3.2.4调整、解除预警

有关方面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5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1)各级各单位要加强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监测手段,提高各类突发事件预测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科学性。

(2)各级各单位要以有线和无线通信网络、电子政务网以及应急指挥专网为网络基础,利用现代信息网络和多媒体技术,建立全区应急管理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对各类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跨区域、跨部门联合与共享,保证能够及时、全面、直观地掌握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3.3.信息报告

(1)各级各单位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居)网格化管理。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居)、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目击知情者、新闻媒体等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通过直报系统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属于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各级各单位要全面掌握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按要求报送上级政府。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的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的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国务院、省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港、澳、台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各级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3.4应急处置与救援

3.4.1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可疑的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立即依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灾情蔓延,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相关单位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根据国家、省、市统一安排,报请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驻外使领馆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相关人员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必要时派遣工作组或救援队赴事发地开展工作。

3.4.2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确定突发事件的等级,宣布启动本层级应急响应,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重大活动中,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报请上一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1)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含重特大涉险事件),在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同时,报请上级启动应急响应。

(2)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报请上级启动应急响应。

(3)国家、省、市层面在启动响应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级层面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及响应措施在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以上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区级层面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

区级以下政府响应等级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3.4.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区级预案启动后,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对于跨镇、街、园区或全区性的突发事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措施,并协调各地行动,抓好组织实施。

(2)现场指挥。现场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协同联动。积极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应当向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部申报,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3.4.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各有关单位视情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情况,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落实本级政府应急救援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依法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等工作;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各有关单位视情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加强疾控工作,快速调查确定病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确定疫区和目标人群,并建立定时汇报和发布疫情的机制,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②分类指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疫区采取严格的措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对所有患者进行集中隔离救治,对所有密切接触人员采取隔离观察,对进出疫区人员实行严格管控,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对非疫区要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防控,严格隔离确诊患者,对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要按医学要求进行隔离和检查;

③严格落实定点救治制度,做好集中收治。要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重症病例集中到综合力量强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及时收治所有确诊病人;

④加强消毒隔离,严格落实清洁消毒隔离制度。进一步加大清洁、消毒、通风力度,立足“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合理确定留观时间。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可疑暴露者,严格按规定实施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发生疫情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依法实施隔离措施;

⑤做好市场供应保障管理,统筹做好社会生活物资保障和市场供应。对防护物资及相关药品,协调生产经营企业提高产能、增加供给。根据疫情应急处理需要,各级领导小组依法有权紧急征用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严厉打击借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

⑥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社会动员。加强有关政策措施宣传解读工作,增强公众科学防护意识和能力,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疫情防控;

⑦及时、科学、规范发布疫情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⑧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3)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级各有关单位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4)各级各单位应当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做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能源供应、通信、灾害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救济救灾、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

(5)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区域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区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4.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负有应对职责的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向其发布预警信息。

(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规定第一时间按规定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要求等,要及时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要尽快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必要时,按照上级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电台、广播、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有关单位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4.6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或者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或者突发事件已波及到我区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重大灾害,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区或者区内部分区域进入紧急状态的,由总指挥部提出建议,依法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布。

3.4.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确认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经专家组会商研判,确定符合应急结束条件,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等后续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5恢复与重建

3.5.1善后处置

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1)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2)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提供的劳务应参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3)有关部门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所需物资,同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4)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及时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

3.5.2恢复重建

健全上级统筹指导、本级履行主体责任、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视情予以适当补助,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机制。组织引导受灾单位、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部门(单位)开展工作,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恢复社会秩序。

(2)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协调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市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灾害评估调查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需要国家、省援助的,由市级政府向国家、省有关方面提出请求。积极争取上级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经济社会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3.5.3社会救助

结合突发事件灾害情况,积极开展灾民救助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积极提倡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鼓励慈善总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和专项捐赠活动;动员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开展对外联络,吸纳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3.5.4调查与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原因和过程,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级政府报告。对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区政府配合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4资源保障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应急职责分工,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财力、物资、科技等应急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当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宣传、发展改革、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通信等部门(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镇(街道)、园区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4)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辅助力量。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组成的应急专家队伍。

(6)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7)推进应急力量训练设施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协调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4.2财力支持

(1)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救援处置、救灾安置等工作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下级政府申请,予以适当财政支持。

(3)各级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批准。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等责任保险制度和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4.3物资装备

(1)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救援装备储备规划及实施,并完善应急管理协调机制。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强化区级应急电源、大功率水泵、大功率排水车、灭火消防机器人、多用途无人机等装备储备。商务投资促进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所需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多种储备方式,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生产、供给,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4.4科技支撑

(1)各级各有关单位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升应急科技支撑能力。

(2)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3)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应急指挥平台,并实现与国家、省、市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需要。镇(街道)、园区也要逐步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上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4.5医疗卫生

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和灾情防疫,及时组织有关单位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发生突发事件时,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调集社会交通运输资源;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4.7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环节的治安维护工作。指导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公安警力等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4.8人员安置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利用绿地、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应急避难场所正常启用,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疏散及安置。

4.9通信保障

各有关通信企业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机制,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鼓励在重点行业领域配备卫星电话等通信设备,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4.10其他保障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水利、气象、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分工及各自职责,负责水、电、气等的供给以及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及时测定现场环境危害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跟进监测,提出控制措施并组织处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和地质灾害、国有林场等经营单位的森林(草地)防火相关工作。水利部门加强汛情、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及时提供河流、湖泊、水库水情的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信息服务。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调查、评估、鉴定气象灾害,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具体风险情况,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各级各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案例研究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预案编制中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增强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该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本级灾害事故类专项应急预案审核,指导协调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1)各级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实施,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2)各级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审批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送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须与当地政府预案相衔接,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和所在地镇(街道)、园区备案。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预案演练

(1)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2)各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单位)应当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部门应急预案应按规定进行演练。

(3)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镇(街道)、园区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居)、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演练的执行情况;

②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③应急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

④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

⑤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

⑥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鼓励聘请相关应急专家指导应急演练并进行演练评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

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5宣传和培训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体育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体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培训,使指挥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岗位职责和相关流程等,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6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1)本预案涉及的区政府有关部门、镇(街道)、工业园区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昌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东昌政发〔2017〕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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