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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行为都有哪些相关内容?

时间: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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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行为有哪些?

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非法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非法使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恶意获取、间接侵犯商业秘密和第三人恶意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

2、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

主要是指行为人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派出商业间谍窃取权利人或持有人的商业秘密;

(2)通过提供财物、有形利益或无形利益、高薪聘请、人身威胁、设计陷阱等方式引诱、骗取、胁迫权利人的员工或他人为其获取商业秘密;

(3)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进入权利人的电子信息系统获取商业秘密或者植入电脑病毒破坏其商业秘密(电子信息系统是指经权利人保护并存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电子载体,包括数字化办公系统、服务器、邮箱、云盘、应用账户等电子载体);

(4)擅自接触、复制或占有由权利人控制或持有下的,包含商业秘密或者能从中推导出商业秘密的文件、物品、材料、原料或电子数据,以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采取其他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或者违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手段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3、非法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

主要是指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等非法使用方式将商业秘密向他人扩散、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或者提供给第三人使用。

“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方公开,以破坏权利人的竞争优势;

“自己使用”的典型表现是权利人的离职员工自己创办与权利人主营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

“允许他人使用”的典型表现是员工跳槽到被告公司后将其在权利人处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交由被告公司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将商业秘密提供给第三人使用时,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方式均属于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4、非法使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

主要是指行为人虽然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或者知悉了商业秘密,但却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保密要求,以不正当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类行为人主要包括签署保密协议的在职、离职员工;负有保密义务的合作伙伴,如代理商、供货商、律师、顾问、审计人员等。

5、间接侵犯商业秘密

主要是指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该项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他人实施了第4条的违法行为。

6、第三人恶意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

主要指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述四项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明知”是指明明知道,即第三人主观上知道而故意为之;

“应知”是指应当知道,即从客观上判断,只要尽到必要、合理的注意义务的人都应当知道,但第三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其主观上并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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