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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昌府区科学技术局 东昌府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聊城市东昌府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
113715020043273000/2024-45376390
东昌科字〔2024〕2号
2024-04-15
2024-04-15
东昌府区科学技术局
有效
DCDR-2024-0360001
/
2026-05-16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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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昌府区科学技术局 东昌府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东昌府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昌科字〔2024〕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嘉明经济开发区,区直有关部门,区属各企业:

现将《聊城市东昌府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昌府区科学技术局             东昌府区财政局       

2024年4月15日


聊城市东昌府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对全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建成科技强区,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2〕225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聊政字〔2023〕11号)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贯彻落实突破菏泽鲁西崛起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字〔2023〕12号),《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东昌政字〔2024〕1号)等文件要求,加强科技强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提升我区科技创新发展整体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诚实申请、公正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局和区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科技资金预算编制,指导科技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区科技局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先期自行进行研发投入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

(二)支持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主要奖励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整体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

(三)支持产学研合作。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我区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的科技研发项目等。

(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国家高层次专家工作站、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省级以上技术创新平台;支持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市级创新平台。

(五)支持一批农业研发平台和科技园区载体。

(六)支持一批优秀科技特派员和科技特派员工作先进个人。

(七)支持创新孵化平台建设。支持认定备案的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认定备案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八)支持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支持我区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或完成人。

(九)支持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十)支持创新创业。支持参加国家和省市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和个人(团队)。

(十一)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培养。加大高层次人才重点工程支持力度,支持成功申报入选国家、省部级人才工程的高端人才。

(十二)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科技成果在东昌府区转化,支持市级以上创新平台和重点产业链科技成果转化。

(十三) 支持建设“人才飞地”。支持我区企事业单位在聊城市行政区划外建设“人才飞地”。

(十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融资。

(十五)支持企业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等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十六)其他需要保障的与科技创新有关的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奖补条件和标准:

(一)企业研发奖补资金。

按照《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1〕2号)和《聊城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对我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区级补助资金对当年获批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企业,按市财政补助资金进行1:1配套,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首次准确填报研发投入统计数据 50 万元以上或研发投入填报较上年度增长 100 万元以上且未享受研发财政补助的规上企业,区财政按照市财政奖补金额进行 1∶1 配套。

(二)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复审或再次认定通过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受理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对整体引进的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培训、指导等服务的区内专业化服务机构,与我区企业签订高企培育正式合同一年以上(在区科技局进行备案),并帮助企业首次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年认定数量2家(含2家)以上的,每认定1家补助5000元。

(三)产学研合作引导资金补助。

对获得市级资助的产学研合作引导资金项目,区财政按照市财政资助经费额度进行 1∶1 配套。

(四)技术创新平台补助资金。

对绩效评价良好以上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区财政择优以竞争性创新平台、创新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项目的形式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创新平台,区财政按照市财政奖补金额的50%进行配套。

对新建的省级、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补;经绩效评价优秀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补。

对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区财政按照市财政奖补金额对建设企业进行50%配套;对绩效评价优秀且获得省财政支持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区财政按照市财政奖补金额对建设企业进行50%配套。

(五)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补助资金。

对新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补。对区内农业科技园区获得市级绩效评价奖补的,区财政按照市财政资助经费额度的50%进行配套。

(六)科技特派员奖补资金。

每年评选一批优秀科技特派员和科技特派员工作先进个人,分别给予 1 万元和 0.5 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奖补的不再重复奖励。对实施的企业科技特派员项目,按照市级财政支持额度,给予同等额度资金支持。

(七)创新孵化平台补助资金。

对获批的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 5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通过备案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区财政择优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八)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对企业自主或者联合申报的聊城市科技助力中小企业攀登计划项目和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项目验收通过后,区财政按市到位资金的 20%给予补助。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项目通过验收后,区财政按照市财政奖补金额的50%进行配套,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的单位,项目验收通过后,区财政按照市财政奖补金额的3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对承担市级重点研发计划

项目的单位,项目验收通过后,区财政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的2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九)创新创业奖励资金。

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省和市各级创新创业活动,每年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参加山东省创新竞技行动计划,对入围省级大赛的企业、人才(团队),区财政给予1万元奖励; 对入围国家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人才(团队),给予3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省和市奖励的,区财政按照市级财政奖励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十)高层次人才奖励资金。

对高端人才成功申报入选国家、省部级人才工程的,按照市级资助经费额度给予入选的高层次人才1:1配套奖励。

(十一)科研创新奖励资金。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省科学技术青年奖的个人或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市财政奖励额度50%配套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的奖励。

(十二)“人才飞地”补助奖励资金。

被新认定为“人才飞地”的飞地孵化器、研发机构、人才工作站的,区财政按照市财政资助经费额度50%配套。

(十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及贴息。

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等融资项目的不良贷款,市、区财政承担备案贷款不良本金35%的风险补偿。对首次纳入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按照市级财政贴息支持额度的50%给予财政补助。

(十四)壮大技术经纪人队伍,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等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奖补。

鼓励技术市场协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技术经纪人培训,培育集聚一批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的技术经纪人队伍。每培养1名技术经纪人给予1000元补助(以取得技术经纪人证书为标准,取得等级提升的参照该政策执行)。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和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区财政按照市财政奖补资金额度的50%进行配套。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于列入支持范围的补助资金,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每年下发申请专项经费补助通知。

第七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

第八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复核。第九条  区科技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补助指标,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区科技局要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建立高效、顺畅的预算编制、执行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5月15日。其他有关本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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