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昌府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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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昌府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东昌府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昌农字〔2024〕7号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升我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现将《东昌府区农业机械安全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6日
东昌府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促进农村社会稳定,规范农机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农机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农业机械在本辖区内田间、场院和乡村道路上发生的农机事故。造成3人(不含)以下死亡,或者10人(不含)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不含)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农机事故等突发事件时,启动本预案。
第三条 实施本预案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建立统一、有序和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急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联动,严格执法,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小影响,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避免因工作失误激化矛盾、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维护农机生产安全,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
第四条 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机)部门共同构建全区农机安全生产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区农业农村局成立农机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简称:应急处理小组),统一指挥本辖区内农机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应急处置工作常设机构。
区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名单
总 指 挥: 杜广平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总指挥: 靳 岩 区农村工作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 吴 鹏 区农村工作服务中心副主任
靳良瑞 农机安全监理股股长
卓丽波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中队长
肖 晶 农机管理股股长
温春红 农机监理股科员
刘亚丽 农机监理股科员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机管理负责人
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靳良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应急行动的指挥调度和工作开展。
第五条 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指示,提出应急处理具体措施,负责相关情况上报工作。
2、指导监督应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掌握应急处理动态状况,及时调整部署应急工作措施。
4、完成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农机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当在同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农机部门领导下,迅速、果断地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应急指挥中心人员分工。
总指挥负责对农机事故应急处理的全面指挥,副总指挥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指挥,指挥中心成员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照分工,落实各项工作。指挥中心下设各职能小组。
(一)现场指挥组:组长由局长杜广平同志担任,负责事故现场的全面指挥。副组长由区农村工作服务中心主任靳岩同志担任,负责各项现场具体工作的指挥。
(二)事故处理组:组长由靳良瑞同志担任,组员: 温春红、宋义谦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机工作的人员,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勘察、调查、取证等事故处理工作。
(三)现场协调组:组长由卓丽波同志担任,组员:蒋光齐、舒洪岗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负责维持现场秩序,疏导群众。
(四)宣传报道组:组长由刘亚丽同志担任,组员:付英起负责事故的调查报告。
(五)后勤保障组:组长由肖晶同志担任,组员:姚智、刘辉负责后勤保障。
第八条 预案启动
(一)接到报案
1、发生农机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应急救援措施。
2、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有新情况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补报。
(二)赶赴现场
1、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率事故处理组、现场协调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成员赶赴现场。
2、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赶赴现场。
(三)现场处理及指挥
1、现场指挥
(1)各小组赶赴现场人员服从现场指挥组指挥。
(2)区农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服从区政府工作组指挥。
(3)全区各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办事处要同心协力,全力以赴做好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事故现场处理
事故处理组人员到现场后,应立即着手开展下列事故处理工作:
(1)组织医疗等单位和个人抢救伤员。
(2)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其中包括:
A、收集物证;B、现场摄影、录像;C、绘制现场图;D、农业机械检验;E、现场鉴定;F、伤员检查。
(3)寻找目击者,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4)依法监护肇事者。
(5)及时恢复生产。
(6)进行现场复核,其中包括:
A、请当事人和证人在现场图和记录材料上签字;B、清点伤亡人员及其现场遗留的财物,及时与各方办理好交接手续;C、依法扣留肇事农业机械及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
(四)现场协调
现场协调组工作职责:
1、配合事故处理组,清理伤亡人员,保护现场财物。
2、组织医院120救护车运送抢救伤员。
3、疏导聚集在现场周围的车辆和群众。
(五)宣传报道
宣传报道组负责对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材料收集和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及市农业农村局汇报。
(六)后勤保障
后勤保障组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通讯、照明和车辆、油料等保障供给及参与事故处理人员的住宿、食品提供等工作。
第三章 报告制度
第九条 区指挥中心接到本案第二条所指农机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应急
处置指挥中心。
第十条 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机)部门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上报,并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农机事故的机械、机主姓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四章 监控预防机制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监控,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进行排查处理,并对其他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重要信息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大农忙季节农机作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预防和控制农机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应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保证应急装备的设置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本预案及上级有关要求,分别组织制订或完善农机安全生产应急处理预案,并负责组织演练、实施。
第十五条 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区农机安全应急指挥中心电话:0635-84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