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个转企、产转法、小升规”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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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中 小关于促进“个转企、产转法、小升规”的实施意见
东昌政办字〔2023〕15 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培育壮大企业规模、提升企业能级,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统筹推进“个转企、产转法、小升规”工作,经区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主体自愿、统筹推进、分类实施”的原则,按照“规范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升级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引导与规范、促进与督促、扶持与监管、政策配套与执法督查相结合,将全区个体工商户、企业等市场主体纳入信义信息平台管理,塑强“信义东昌府”品牌,强力推进“个转企、产转法、小升规”工作。
本实施意见所称“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法人,“产转法”是指产业活动单位转为独立注册的法人单位,“小升规”是指小微企业升为规模以上企业。“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2023年,新增“四上”企业(含大个体)335家、“个转企”企业600家、“产转法”企业1个以上,引进落地企业总部1个以上。
(一)大力推动“个转企”。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税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自明确一名副局长,密切配合,按照“早转、转大”的原则牵头制定“个转企”工作推进计划,明确完成时限,压实工作责任。(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街、嘉明开发区、香江市场服务中心)
(二)积极推进“产转法”。鼓励企业总部在区外、产业活动在我区的单位在我区注册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对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营业收入规模较大的产业活动单位积极引导“产转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区商投局、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分别负责商贸、建筑、服务业领域的“产转法”工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领域积极挖潜培育,区属各国有企业全力配合。(责任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属各国有企业)
(三)持续加强“小升规”。按照行业归属由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各领域的“小升规”工作,一企一策提供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财税服务等支持,助力企业达规纳统。(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区税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街、嘉明开发区、香江市场服务中心)
(四)实施“转企升规”培育十二大专项行动。(各项行动中均由区统计局进行业务指导)
1.建库专项行动。建立完善区级培育库,区市场监管局建立“个转企”重点培育库;区统计局负责“四上”培育库管理,完善入库评估、动态管理工作机制,逐月更新通报,确保培育库常抓常新。(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2.填空白专项行动。区工信局牵头,区发改局配合,区统计局业务指导,消除生产总值基础核算指标中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空白行业,统计局同时指导薄弱行业增加相应入库数量、增强入库质量。(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发改局)
3.主辅分离专项行动。区工信局牵头,区发改局配合,区统计局业务指导,紧盯研发、物流、营销、安装、技术、售后服务等环节,选出重点企业,按照“成熟一家、辅导一家、分离一家”的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成长、政府得益、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目标,实现政企双赢。对实施分离工作后地方财政收入情况进行认真测算,确保地方财力有效增长。坚持“分离是手段,发展是目的”,注重分离后服务性企业的整合培育和整体提升。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资质认证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帮助解决分离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财政局等)
4.三所纳统专项行动。区发改局牵头,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相关镇街紧密配合,区统计局业务指导,摸排辖区内律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力争2023年年底前新纳规上服务业企业6家。(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相关镇街)
5.古城纳统专项行动。古楼办事处牵头,区商投局、区市场监管局密切配合,区统计局业务指导,力争 2023 年年底前完成限下转限上 10家。(责任单位:古楼办事处,区商投局、区市场监管局)
6.加油站纳统专项行动。区商投局牵头,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相关镇街密切配合,区统计局业务指导,2023年年底前确保完成20家、力争30家加油站纳统。(责任单位:区商投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相关镇街)
7.铁塔商圈纳统专项行动。柳园办事处牵头,区税务局、区商投局、区发改局、古楼办事处密切配合,区统计局业务指导,迅速开展铁塔商圈纳统专项行动。(责任单位:柳园办事处、古楼办事处,区商投局、区税务局、区发改局)
8.葫芦电商纳统专项行动。堂邑镇牵头,区税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投局密切配合,区统计局业务指导,探索成立葫芦销售合作社,力争2023年年底前将路东、路西村合作社分别纳统,增加2家规模以上零售企业。(责任单位:堂邑镇,区税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投局)
9.产业联合体纳统专项行动。郑家镇牵头,区税务局、区工信局、区发改局密切配合,区统计局业务指导,探索开展产业联合体纳统专项行动。(责任单位:郑家镇,区税务局、区工信局、区发改局)
10.医院内部餐厅纳统专项行动。区卫健局牵头,区统计局业务指导,相关镇街密切配合,2023年年底前攻坚辖区内符合纳统条件的医院内部餐厅纳统。(责任单位:区卫健局,相关镇街)
11.辖区内私立学校食堂纳统专项行动。区教体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商投局、区税务局、区行政审批局、相关城区街道办密切配合,区统计局业务指导,鼓励成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税务局重点进行税务政策解读,区行政审批局为符合条件的私立学校内部餐厅办理营业执照,使其成为独立的法人单位,按流程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立即开展辖区内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且财务系统完备的私立学校食堂纳统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投局、区税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镇街)
12.高中学校(市属)、职业院校及高等院校校园餐厅纳统专项行动。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统计局业务指导,鼓励学校餐厅的外包餐饮公司成立子公司,不能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要以产业活动单位或者个体户的名义纳入普查数据。2023年年底前攻坚高中学校、职业院校及高等院校餐厅纳统。(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投局、区税务局、区教体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镇街)
以上十二大专项行动之外,文旅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科技局、人社局、民政局、水利局、环保分局、资规分局、执法局等部门,适时全力配合全区“个转企、产转法、小升规”相关工作安排。
(一)设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推行“容缺受理”,实行“无障碍准入”登记程序,个体工商户、产业活动单位登记档案中的住所证明、出资人身份证明等相关登记材料未失效的,可作为转企后的企业设立登记材料,原单位注销转企登记合并办理。放宽“个转企、产转法”企业名称登记限制,支持转型后的小微企业继续使用原字号、商标。审批部门在核发企业营业执照时一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或《转型升级前个体信息》材料。区市场监管局要强化“服务+监管”,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加大约束力度,做到唤醒一批、规范一批、整治一批,增强企业发展活力。(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嘉明开发区、香江市场服务中心)
(二)提供中介服务支持。针对“个转企、小升规”企业财务不健全、缺少会计、统计专业人员等问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聘请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个转企”企业提供为期3年的会计、审计、税务等代理服务,3年服务期满后,依据企业申请可享受2年的中介服务费用减半缴纳的优惠扶持。(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三)加大人才科技支持。对“个转企、小升规”企业引进的人才,统一纳入全区人才管理服务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安排入住人才公寓,同等享受人才政策。鼓励大学生到中小微企业见习、就业,享受工资补贴、计算工龄、社保缴纳等政策。将小微企业的科技研发项目纳入到支持范围,引导其运用智能化、信息化、网络化等先进技术以及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升企业创新发展能力。(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科技局,各镇街、嘉明开发区)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将持有《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或《转型升级前个体信息》材料的企业作为储备客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的小型微利企业,合理进行贷款定价。根据相关单位推送的“个转企、产转法”企业,优先支持其接入市智慧金融服务平台,帮助企业提高融资获得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升规”企业的融资支持;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积极为“小升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原则上不收取贷款保证金,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鼓励银行机构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符合“个转企、产转法、小升规”企业发展阶段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差异化、综合化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各镇街、嘉明开发区、香江市场服务中心)
(五)加大税费减免支持。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产业活动单位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固定资产)权属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持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或《转型升级前个体信息》,对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对符合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7、8号规定要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产转法”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个转企”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积极为部分中小微企业提供缓交社会保险费、降低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率等阶段性社保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街、嘉明开发区、香江市场服务中心)
(六)强化奖励扶持引导。支持“个转企、产转法、小升规”企业享受招商引资、技术改造、投资补贴、产品推广、项目用地等优惠政策。对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分两年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升规纳统当年给予50%,连续两年营业收入保持增长的企业给予另外50%的奖励;对在我区首次入库纳统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增上限入统的批发零售业、餐饮住宿业企业和大个体给予最高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增升规入统的规上服务业企业,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在库一年以上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与上年同比增长30%的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同比增长50%以上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全力保障财税支撑,实施奖励资金、税收政策兑现企业“免申即享”,区统计局提供企业单子,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商投局、区发改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区财政局确保纳统奖励及时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嘉明开发区、香江市场服务中心)
(七)支持规上企业稳定在库。建立在库企业“退规退库”预警机制,区统计局要加强临退企业经营情况动态监测分析,在季度等节点反馈退库风险企业名单,各镇(街)、各行业主管部门“一对一”落实企业服务专员制度,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稳定生产经营,并及时将信息共享给行政审批部门予以关注,确保在库企业存量。(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街、嘉明开发区、香江市场服务中心)
(一)健全工作机制。成立由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任主任,抽调相关部门业务骨干为成员的“四上”企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统筹办公室日常工作,抽调发改、工信、商投、住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工作人员,集中各部门攻坚力量,实行周调度、月通报制度。“个转企”工作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小升规”工作中的规上工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规上服务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分别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投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协调,区财政局负责政策资金保障,区税务局负责落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各镇街、香江、嘉明相应成立3-5人的升规纳统服务专班。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尽快将有关政策传达到企业,让每个个体工商户、企业了解政策,充分享受政策,增强企业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形成各方参与、积极配合、齐抓共管、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
(三)强化督导考核。区四上办公室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逐层落实责任,定期开展督导通报,对政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连续两个月进展缓慢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区政府作出解释说明。纳统考核单设20分考核分。各镇街、园区,香江市场服务中心完成附件2中预计数量得满分20分,完不成任务按比例赋分,超额完成任务者经区“个转企、产转法、小升规”领导小组研究,给予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综合考核晋档、一票肯优等奖励。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至2023年年底,由区四上办公室负责解释。政策期内,如遇上级重大政策调整,按相应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1.东昌府区“个转企、产转法、小升规”工作专班
2.2023年“个转企、小升规”预计完成数量表
3.税收减免相关政策
4.聊城市引进人才生活和租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5.入库纳统时间及纳统标准
6.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7.对镇街增加调度款的实施办法
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组 长:江绍华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陈广友 区委常委、副区长
张 妍 区委常委、副区长
王金楼 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胡瑞恒 副区长
赵亚秋 副区长
靳广力 副区长
郭志强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宋仁利 区统计局局长
王永华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 健 区发改局局长
苏 煜 区财政局局长
孟宪东 区商投局局长
江崇波 区住建局局长
张 鲲 区工信局局长
张天彤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
张凡红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张 琰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姜会峰 区税务局局长
李新胜 区人社局局长
李鲁生 区教体局党组书记
周忠巨 区司法局局长
王吉民 区卫健局局长
龙东高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杜广平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辉堂 区文旅局局长
谭继领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明东 区科技局党组书记
曹立忠 区民政局局长
窦维福 区水利局局长
杜 欣 区环保分局局长
邢家军 区资规分局局长
王保峰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宋仁利同志兼任,王永华、张健兼任副主任。
附件2
单位:个
镇街 园区 | 个转企 (市场监管局) | 新增规上工业企业数量(工信局) | 新增拥有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企业数量 (住建局) | 新增房地产企业数量 (区住建局) | 新增限上批零住餐企业数量 (商投局) | 新增大个体数量 (商投局) | 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数量 (发改局) | |
合计935 | 600 | 35 | 30 | 12 | 100 | 100 | 58 | |
嘉明 | 59 | 38 | 8 | 2 | 1 | 6 | 3 | 1 |
古楼 | 146 | 90 | 2 | 3 | 3 | 18 | 15 | 15 |
新区 | 167 | 110 | 2 | 3 | 4 | 18 | 15 | 15 |
柳园 | 157 | 100 | 2 | 3 | 4 | 18 | 15 | 15 |
闫寺 | 33 | 19 | 2 | 2 | 0 | 6 | 3 | 1 |
道口铺 | 37 | 22 | 2 | 2 | 0 | 6 | 4 | 1 |
沙镇 | 31 | 22 | 2 | 2 | 0 | 2 | 2 | 1 |
侯营 | 24 | 15 | 2 | 2 | 0 | 2 | 2 | 1 |
堂邑 | 29 | 20 | 2 | 2 | 0 | 2 | 2 | 1 |
梁水镇 | 26 | 18 | 1 | 2 | 0 | 2 | 2 | 1 |
张炉集 | 26 | 19 | 1 | 2 | 0 | 2 | 1 | 1 |
郑家 | 41 | 29 | 4 | 2 | 0 | 2 | 3 | 1 |
斗虎屯 | 21 | 15 | 1 | 1 | 0 | 2 | 1 | 1 |
广平 | 22 | 15 | 2 | 1 | 0 | 2 | 1 | 1 |
韩集 | 22 | 15 | 2 | 1 | 0 | 2 | 1 | 1 |
香江 | 94 | 53 | 0 | 0 | 0 | 10 | 30 | 1 |
附件3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实际执行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二、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三、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四、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相应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为进一步支持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契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本公告规定但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6日
附件4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 号)以及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聊发〔2017〕1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鼓励和吸引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来聊就业创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补贴对象。是指根据《聊城市引进人才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认定的各类引进人才。
第三条 补贴标准
(一)生活补贴
1.顶尖人才每月给予本人20000元生活补贴;
2.高端人才每月给予5000-10000元生活补贴;
3.对企业全职引进、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800元生活补贴;
4.对引进的市级以上首席技师直至世界技能大赛奖牌获得者,经评审认定后每月给予市级首席技师800元,省级首席技师1000元,国家级首席技师1200元和世界技能大赛奖牌获得者1500元生活补贴;
5.全日制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到我市自主创办企业且参加本地社会保险的,每月分别给予3000元、1500元、1000 元生活补贴。
(二)租房补贴
根据人才需求,需要提供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参照《聊城市引进人才住房支持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如不需要提供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由政府每月向顶尖人才发放3000元、高端人才发放2000元、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及省级首席技师(含)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发放1000元的租房补贴。
(三)补贴期限最长3年。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引进人才提交《聊城市引进人才生活和租房补贴申请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县级引进人才“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站式’ 服务平台”)提出申请,报市“一站式”服务平台。市属单位直接报市“一站式”服务平台。
(二)审核。市“一站式”服务平台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审核,对拟补贴名单和标准在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和申报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审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一站式”服务平台提出补贴名单及标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协调市财政局按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每半年发放一次。落实情况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凡离开其企业就业岗位或不再经营所创办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停止发放补贴。对弄虚作假冒领或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咨询电话:0635-8213519,监督电话:0635-8264105。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照片 | |||||
毕业院校 及专业 | 学历 学位 | 毕业 时间 | ||||||
参加工作 时间 | 联系 电话 | |||||||
身份证号 | ||||||||
申请金额 | 生活 | 补贴对象 类别 | ||||||
租房 | ||||||||
所在单位 | ||||||||
县级“一站式”服务平台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一站式”服务平台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1.补贴对象类别填写以下对应序号,并注明具体层次。(1)顶尖人才;(2)高端人才;(3)企业全职引进、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具有学历学位的全日制博士、硕士;(4)市级以上首席技师直至世界技能大赛奖牌获得者;(5)全日制博士、硕士和本科生到我市自主创办企业且参加本地社会保险。
2.“编号”项由市“一站式”服务平台填写。
3.本表一式3份,市县两级“一站式”服务平台、人才本人各1份。
附件5
一、纳统时间
企业入库纳统分月度申报和年度申报。
(一)月度纳统:
1.申报时间: 2月一12月每月一次,2月截止时间为1月中旬前,3月一12月在每月当月2号前完成上报,即3月份纳统工作在3月2号前完成,12月份纳统工作在12月2号前完成(今年为普查年份,国家取消了12月月度审批)。
2.申报范围:
(1)2月纳入单位:新开业(投产)单位,“规下升规上”需纳入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2)3—11月纳入单位:新开业(投产)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3)12月纳入单位:(限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申报)新开业(投产)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今年为普查年份,国家取消了12月月度审批)。
(二)年度纳统:
1.申报时间:2023年年度纳统工作由原来11月、12月两次机会,合并为今年11月一次机会,截至时间为11月10日关网,能申报10月份及之前财务报表达规的企业。
2.申报范围:新开业(投产)单位,“规下升规上”需纳入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注:新开业(投产)单位指:上年4季度及当年新开业(投产)达标的单位(2023年7月,国家统计局贸经司放宽了贸易单位新开业企业的纳统条件,新开业范围由“2022年第四季度及以后新开业”调整为“2022年全年及以后新开业”,此规定自2023年8月起生效至2023年底,即2022年开业的贸易企业月度都能纳进来)。
二、纳统标准
每个行业的纳统依据不一样。建筑业以资质作为判断依据、房地产以是否有开发经营活动为依据,其他行业主要以年营业收入或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判断依据,特殊情况下可以以销售额或营业额为依据。
分行业纳统标准 | |||
行 业 | 限额指标 | 规模(限额)以上标准 | |
工业 | 年主营业务收入 | 2000万元及以上 | |
批发业 | 年主营业务收入 | 2000万元及以上 | |
零售业 | 500万元及以上 | ||
住宿业 | 200万元及以上 | ||
餐饮业 | 200万元及以上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年营业收入 | 2000万元及以上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2000万元及以上 | ||
物业管理 | 1000万元及以上
| ||
房地产中介服务 | |||
房地产租赁经营 | |||
其他房地产业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000万元及以上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000万元及以上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2000万元及以上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500万元及以上 | ||
教育 | 1000万元及以上 |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卫生 | 2000万元及以上 | |
社会工作 | 500万元及以上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500万元及以上 | ||
建筑业 | 资质 | 有建筑业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 |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 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
附件6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附件7
为统筹推进全区“个转企、产转法、小升规”工作,推动形成主动作为的良好局面,经研究,决定对真抓实干、“四上”工作效果明显的单位予以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和方式
奖励遵循公开公正、综合平衡、多劳多奖的原则。以“四上办”月度、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以增加调度款形式进行资金奖励。
二、奖励范围
镇(街道):古楼、新区、柳园、闫寺、道口铺、沙镇、梁水镇、堂邑、郑家、斗虎屯、侯营、张炉集、广平、韩集
工业园区:嘉明经济开发区
区直单位:香江管委会
三、奖励计算办法
根据任务单位完成“个转企、产转法、小升规”六类任务目标个数计算奖励,奖励方式分月即时奖励和年终综合奖励。
(一)月即时奖励
1.个转企。任务单位完成当月个转企任务50%为基础,任务50%以上部分予以奖励,每完成一户“个转企”,奖励0.5万元。
2.其他类别。每完成一户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奖励1万元,新增限上批零住餐企业1万元,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1万元,新增大个体1万元,新增拥有资质等级证书建筑企业5万元。
(二)年终综合奖励
1.个转企。一是四上办下达任务内的部分,统算全部完成个数,以50%以上部分为奖励范围计算个转企奖金,与前三个月即时奖金和的差为年终综合奖金数。二是超出四上办下达任务部分,每超额完成一个个转企奖励1万元。
2.其他类别。一是四上办下达任务内的部分,按当月完成数量计算奖金。二是对超额完成下达任务部分,按照两倍金额进行奖励。
四、附则
对于年底完成任务较好、为全区“四上”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结合其收入情况,区级给予相应财力补助;对于年底完不成任务、影响“四上”工作的单位,区级相应扣减部分财力及调度款。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四上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