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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昌府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的通知
其他
11371502MB2792291F/2024-45588498
东昌政办字〔2024〕10 号
2024-10-22
2024-10-22
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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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昌府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的通知

 东昌政办字〔2024〕10 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东昌府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昌府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工作要求,强化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全链条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工作水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聊城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要求,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条 评议对象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香江光彩大市场服务中心和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

第四条 区食药安委统一领导全区食品安全评议工作。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受区食药安委委托,结合年度评议内容,自行或会同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具体实施评议工作,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香江光彩大市场服务中心和相关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香江光彩大市场服务中心的评议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年度重点工作、食品安全属地责任落实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具体评议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主要评议要点如下:

(一)食品安全基础工作:包括组织领导、食药安办工作机制建设运行、食品摊点备案管理、农村集体聚餐指导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应急处置等情况。

(二)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包括工作计划、重点任务、专项行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

(三)食品安全属地责任落实情况:推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扎实开展分层分级包保工作等情况。

(四)食品安全状况:推动“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等情况。

(五)即时性工作:评议年度内国家、省、市、区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完成情况等。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议年度。年度评议工作方案及其细则由区食药安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并发布。由于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事故)或食品安全重要举措因在报送材料截止期前未有结论等原因,造成未能在本年度内加、减分(或降级)的,在下一年度评议中予以加、减分(或降级)。个别数据统计截止期间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第七条 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香江光彩大市场服务中心的评议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评议。区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评议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年度评议内容和日常工作掌握情况,视情采取资料审查、督导检查等方式,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香江光彩大市场服务中心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区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评议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专项检查。区食药安办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采取“四不两直”、交叉检查等形式,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香江光彩大市场服务中心的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上年度评议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包保干部督导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评价。

(三)年终自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香江光彩大市场服务中心按照评议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等进行自评,按要求报送相关佐证材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香江光彩大市场服务中心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年终评审。区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结合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香江光彩大市场服务中心的自评情况,按照评议方案及其细则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评议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书面意见。区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五)综合评议。区食药安办统一汇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香江光彩大市场服务中心的日常评议结果、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评价、年终评审意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形成评议结果报区食药安委。

(六)结果通报。区食药安委审定评议结果后,将评议结果通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香江光彩大市场服务中心,并抄送相关成员单位。

第八条  对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具体评议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重点评议食品安全职责履行、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药安委制度执行等情况,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评议采取以下程序:在自查自评基础上,区食药安办结合日常工作掌握情况,视情采取资料审核、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评价。区食药安办形成评议意见,撰写评价报告,报区食药安委审定后,以适当方式通报结果。

第九条 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香江光彩大市场服务中心的评议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分,即时性工作、加分项和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评议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评议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6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7名(含)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辖区内未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辖区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辖区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辖区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辖区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辖区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本辖区内发生食品安全相关网络舆情,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被评议对象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中弄虚作假的;

(九)因被评议对象的责任,导致被撤销食品安全市或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区)称号情形的;

(十)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等级为D级:

(一)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辖区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等级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引起广泛关注、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的;

(三)被评议对象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辖区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十条 对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评议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经评议,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为全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或在当年度市对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中被通报表扬、加分较多,且未出现C级情形的,评议结果为A级;其他未出现评议结果为C级情形的,评议结果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结果为C级:

(一)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或行业主管责任,未及时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或系统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导致有关食品安全工作部署未开展或未完成任务的。

(二)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职责范围内监管的环节或主管的行业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两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一条 本评议年度评议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评议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评议。

第十二条 被评议对象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在评议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区食药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区食药安办。

第十三条 评议结果报区委组织部,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被评议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食药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评议结果为A级的;

(二)评议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区食药安办及时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香江光彩大市场服务中心和相关成员单位的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第十五条 对评议结果为D级或评议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2名的,以及相关成员单位评议结果为C级的,由区食药安委委托区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必要时由区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负责同志。

被约谈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有关负责同志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第十六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食药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评议内容要点 

            2.对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评议内容要点

 

附件1

 

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评议内容要点

 

序号

评议内容

分值

评议要点

1

食品安全

基础工作

10分

组织领导、食药安办工作机制建设运行、食品摊点备案管理、农村集体聚餐指导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应急处置等情况。

2

食品安全

年度重点工作

工作计划、重点任务、专项行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

3

食品安全

属地责任落实

推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扎实开展分层分级包保工作等情况。

4

即时性工作


国家、省、市、区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完成情况等。

5

加分项


参照评议年度内区委考核办印发的《东昌府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方案》执行。

6

减分项


有关说明:

1.评议内容“食品安全基础工作”中,对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仅评议“组织领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应急处置等情况”;对香江光彩大市场服务中心仅评议“组织领导、食品摊点备案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应急处置等情况”。

2.具体评议指标及分值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由区食药安办在当年食品安全工作评议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加、减分数在年度评议总得分的基础上进行。

3.即时性工作由区食药安办根据工作有无及难易程度情况确定具体分值,在当年评议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相关成员单位拟纳入即时性工作评议事项,报区食药安办统筹执行)。


附件2

 

对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评议内容要点

 

序号

评议内容

分值

评议要点

1

食品安全职责履行

10分

组织领导、能力建设、职责落实等情况

2

食品安全年度重点

工作落实

工作计划、重点任务、专项行动部署完成等情况。

3

食药安委制度执行

贯彻执行《东昌府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情况。

4

即时性工作


国家、省、市、区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完成情况等。

5

加分项


参照评议年度内市对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方案执行。

6

减分项


有关说明:

1.具体评议指标及分值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由区食药安办在当年食品安全工作评议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加、减分数在年度评议总得分的基础上进行。

2.即时性工作由区食药安办根据工作有无及难易程度情况确定具体分值,在当年评议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相关成员单位拟纳入即时性工作评议事项,报区食药安办统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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