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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昌府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子政务
11371502MB2792291F/2020-4325200
东昌政办字〔2020〕12号
2020-09-21
2020-09-23
东昌府区政府办公室
失效
DCDR-2020-0020002
/
2022-11-01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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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昌府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昌政办字〔2020〕1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嘉明经济开发区、凤凰工业园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东昌府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昌府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全区政务数据的整合、共享、开放,保障数据安全,推动利用政务数据增强政府治理能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的规划建设、目录管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称政务部门)。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数据,是指本区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

数据资产是指能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价值的数据资源。

政务数据共享,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数据,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数据的行为。

政务数据开放,指政务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有效应用、创新发展、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全区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数据共享、开放和应用中的重大问题。

政务数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局)负责指导全区政务数据管理和共享应用工作,建立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和开放工作评价机制。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局)负责全区政务数据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政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及归口单位政务数据的采集、共享、开放,并结合本部门实际,开展“数聚赋能”等大数据应用工作。

第八条 加强政务数据的外部融合发展,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平台融合贯通、业务协同办理等,促进与政务数据发展较为先进地区的交流合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局)负责编制政务数据发展规划,明确政务数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保障措施等,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局)依法建立健全政府投资政务数据项目立项审核、建设运维、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推动全区政务数据的汇聚、整合和应用发展。

第十一条 政务部门应当依托聊城市政务云,构建和部署本单位各类业务信息系统。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务部门不得新建独立数据中心机房和业务专网;已经建成的,应当依托市政务云逐步整合。

第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局)应当以用户需求和客户体验为导向,持续提升“爱山东”政务服务门户的服务能力。

政务部门应当依托“聊城市公共数据开放网”门户网站实现对外数据应用服务;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向“聊城市公共数据开放网”整合。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政务数据管理的基础,是政务数据整合、共享、开放、应用的依据。区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

第十四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局)在审核汇总过程中发现数据目录重复的,目录编制部门应该根据实际工作进行整合。

第十六条 政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进行动态管理,做好更新和维护工作,保障政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部门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目录,并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局):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的;

(三)政务信息系统更新完成的;

(四)其他涉及政务数据资源变化的情形。

第四章 整合共享

第十七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必要、适度的要求,明确本单位数据采集的规范和程序,按照法定职责对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采集相应数据。

政务数据应当一数一源、一源多用,实现全区政务数据一次采集、共享使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数据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政务部门因特殊业务或者紧急需要,可以临时采集目录范围外数据。

第十八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定和标准,通过聊城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归集数据,实现政务部门之间政务数据共享与交换。政务部门间已经建立其他数据交换方式的,应当逐步向聊城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整合。

第十九条 政务部门之间共享政务数据,应当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无偿共享政务数据。

政务数据共享包括下列类型:

(一)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二)可提供给部分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三)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

列入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务数据共享应当依托聊城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主要通过系统对接的方式实现,确保共享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条 政务部门因履职需要使用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的,应当通过聊城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得访问权限。

政务部门因履职需要使用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需要采用数据拷贝或者其他调用方式的,应当在聊城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交申请。可以共享的,在授予访问权限或者提供相应数据后,可依法使用。

非政务部门因履职需要使用政务数据的,应当向市大数据局提交申请,并提供应用场景和安全保障措施。市大数据局授予相应访问权限或者提供相应数据后,和数据使用方签署协议。

第五章 开放应用

第二十一条 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应当以需求为导向,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数据开放的要求。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按照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和使用需求等确定本部门政务数据的开放范围。

第二十二条 政务数据开放包括下列类型:

(一)可提供给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类;

(二)可部分提供或需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开放类;

(三)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其他不宜提供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开放类。

政务数据有条件开放或者不予开放的,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作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开放类型,编制、发布无条件开放清单和有条件开放清单,并按照开放清单将政务数据归集到聊城市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实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政务数据开放的统一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取无条件开放清单中政务数据的,可以从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在线获取。

第二十五条 有条件开放清单中的政务数据用于创新发展、城市治理、社会服务等领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政务数据开放平台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由提供数据的单位同意后通过聊城市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授权开放;不同意的,提供数据的单位应当说明理由。

有条件开放清单中的政务数据用于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研究的,应当仅限于科研教育等公益性活动。

有条件开放清单中的政务数据用于商业开发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授权开发利用对象。

政务数据开发利用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进行数据开发利用,保障数据安全,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局)应当定期跟踪了解开发利用情况。开发的数据产品应当注明所利用政务数据的来源和获取日期。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局)积极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应用,加强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的应用合作,通过项目建设、合作研究等方式,挖掘政务数据价值,拓展政务数据来源。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数据进行研究、分析、挖掘,促进本区政务数据产业发展和创新应用。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局)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安全体系和标准规范,制定并督促落实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保密、政务数据分级分类、信息安全等级规定等要求,制定本单位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保密审查机制,确保政务数据安全有序共享和开放。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防止被采集人信息泄露或者被非法获取。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局)、政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政务数据的质量安全、共享开放程度定期开展调查评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漏,或者损害国家安全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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