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昌府区烈士纪念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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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昌府区烈士纪念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
东昌政发〔2021〕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东昌府区烈士纪念设施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昌府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主题功能,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聊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东昌府区行政区域内为纪念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雕塑、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
第三条 将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保护依法纳入东昌府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提高建设水平,提升服务品质。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年初及时列入年度预算。
科学制定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维护改造规划,依托现有烈士纪念设施,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类实施。
第四条 建立健全烈士纪念设施相关管理制度、维护保养制度、烈士安葬制度、烈士瞻仰凭吊祭扫服务制度、服务重大纪念活动流程、纪念活动礼仪程序、安全保卫消防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职工会议制度、环境美化制度、讲解接待制度、馆藏文物陈列征集展示及保护制度等,建立长效管理保护机制,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管护工作。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主题功能。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运行监督方案,对纪念设施进行全方位、立体式摸排、保护、监督。建立纪念设施巡查制度,不定期针对管理范围内纪念设施进行检查、监督,形成常态化管护监督制度。
第六条 科学合理设置岗位,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制定工作人员学习教育计划,定期组织业务培训、进修和学习交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作风建设,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激励工作人员牢固树立爱岗敬业精神,热爱烈士褒扬事业。
制定专岗人员教育培训、管理考核方案细则,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管护水平和成效。
第七条 通过设立意见箱、留言簿、回访烈属和社会公众、走访开展纪念活动的单位等形式,取得服务质量、内容、方式、需求等多角度的信息反馈。在园区醒目位置明示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依法依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烈士遗属做好烈士安葬工作,确保烈士安葬活动庄严、肃穆、文明、节俭。
烈士安葬一般采取以下流程进行:
(一)征求烈士遗属意见,签订协议;
(二)撰写碑文,并经该烈士遗属签字认可,经烈士安葬地人民政府审定;
(三)篆刻碑文,修建墓穴,择日安葬;
(四)举行安葬仪式,仪式上宣读烈士批准文件和烈士事迹,敬献鲜花或花篮,行三鞠躬礼。
第九条 积极配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开展经常性的烈士纪念和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精心组织烈属和社会公众日常祭扫和瞻仰活动,提供必要的祭扫用品,做好引导、讲解等服务工作。
参瞻活动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预约(方式:电话、网络、信函等);
(二)领取参瞻通知单、花圈及书写挽联;
(三)举行缅怀先烈仪式;
(四)组织参瞻纪念碑、纪念馆、烈士墓区等。
第十条 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把安全工作纳入日常服务管理中,做到有机构、有制度、有预案、有演练。制定安全制度及安全预案,每季度对纪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演练,并形成报告。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落实设施器械安全管理责任,定期组织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馆藏文物、烈士遗物、纪念设施安全。每季度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并形成报告。
第十二条 合理设置安全标识,做到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三条 安全岗位人员应熟练掌握应急处理的程序,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定期对安全岗位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工作部署、隐患排查、整改措施、宣传培训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联合相关部门,加强文献史料、烈士英雄事迹的收集整理和研究编纂,与宣传、党史、地方志、文物、军史等部门或研究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深入挖掘不同历史时期烈士精神的实质内涵,增强教育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注重做好烈士遗物、实物史料的征集、鉴定工作,设立专柜陈列展示馆藏文物和烈士遗物,充分发挥教育功能。对可移动文物要设立专门文物库房,妥善保管,做到无丢失、无虫害、无霉变、无锈蚀。
第十七条 利用节假日、重大纪念日等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采取专题展览、烈士英雄事迹宣讲、红色经典影视展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扬烈士精神和优良传统。
第十八条 依法依规将辖区内烈士纪念设施纳入红色旅游景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拓展教育功能,扩大社会影响力。
定期开展巡展宣讲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宣讲小分队,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驻军等开展巡回展览和宣讲活动,宣传烈士英雄事迹。
讲解人员熟悉陈展内容和相关历史背景知识,服装统一、佩戴标志、仪表端庄、语言规范、讲解流畅。
第十九条 加大网络教育宣传力度,定期更新丰富“英烈网”展示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祭扫和学习交流平台。
第二十条 设置以弘扬烈士精神为主题的展板、海报等,为群众提供独具特色的红色文化活动场所,将弘扬烈士精神融入群众性文化活动中。
第二十一条 将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确定为保护单位。保护单位由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加强保护单位日常管理和修缮,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备。
第二十二条 准确把握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集中管理工作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充分认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集中管理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把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
依法依规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按照家属自愿、镇级申请和就近原则纳入到烈士陵园内;家属不同意的,按照统一规格做好烈士墓碑的修缮工作。
第二十三条 依法依规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及时禁止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以及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合理设置烈士纪念设施功能区域,对外公布开放时间,标明引导提示标志,完善配套服务用房和设施,为社会公众创造人性化的瞻仰和悼念环境。
第二十五条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和提高重点烈士纪念设施布展水平。
第二十六条 烈士纪念碑亭、塔祠、塑像、英名墙、骨灰堂等设施外观完整、清洁,镌刻的题词、碑文、烈士名录清晰,用字准确规范,无褪色、脱落。
第二十七条 烈士墓形制保持统一,墓碑碑文准确,字迹工整,碑文内容镌刻烈士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牺牲时间、单位、职务、简要事迹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 达到相应标准的烈士纪念设施,指定专人24小时进行无缝隙监管,确保纪念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 注重绿化美化环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陵园内珍贵花木的保护工作,提高管理技术水平,使陵园内花木与纪念设施相协调,达到四季常青的要求。
第三十条 明确专人负责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维修保养和清扫保洁工作,确保园区环境干净整洁,供水、供电、卫生等服务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一条 创新园区管理方式,实现从封闭、围墙式的管理向开放、人性化的管理方式转变。严格落实开闭馆时间。
第三十二条 建立名贵花卉、树种资料档案,各种优质花卉、树木要有登记、标记,做到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建筑物;
(2)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3)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4)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或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烈士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文物保护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烈士纪念设施及红色文化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或者控告。
第三十六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建立英烈保护常态化协作机制,及时对发现的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问题进行研判处置。根据需要,区人民检察院可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设立公益诉讼英烈保护联系点。
第三十七条 负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疏于管理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资源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依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承担解释工作。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