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措施有哪些?
时间: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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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经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公布。本办法规定: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列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保障,依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和基层文化体育组织(以下简称委托的组织),承担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的具体工作。具有较好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条件和能力的全国性和省级行业、单项体育协会,经向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以下简称经批准的协会),可负责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审批等工作。建立全国性和地方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服务,反映社会体育指导员需求,维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权益,承担体育主管部门委托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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