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昌府区中心城区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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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昌府区中心城区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东昌政办字〔2023〕1 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东昌府区中心城区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完善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聊政办字〔2022〕3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用于东昌府区中心城区外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给水、排水、绿化、环卫、综合布线、供热和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在东昌府区中心城区外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标准所称东昌府区中心城区外,根据《聊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规划北苑路以北、德商高速公路以西、机场东路以东、规划南苑路以南的东昌府区属地。上述范围的总体规划如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有效规划为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各专营单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名义向用户收取供热、供气等相关配套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供热、供气、供水、供电相关配套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房价外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另行向买受人收取相关配套(开口)费用。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行政审批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管理权限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监督管理工作,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中的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和纠正。
第六条 中心城区外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如下:
中心城区外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40元/平方米,其中工业项目(生产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不含配建的办公、宿舍等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10元/平方米。“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0元/平方米。
第七条 东昌府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东昌府区中心城区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工作,用于东昌府区中心城区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八条 本标准施行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领证时政策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征收标准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